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經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光華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4年3月1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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