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49號
KSDV,94,補,349,2005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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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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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