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