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88號
KSDV,94,補,288,200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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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盧正義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肆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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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