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80號
KSDV,94,補,280,200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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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俐伶(即柯麗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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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