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俐伶(即柯麗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