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506號
KSDV,94,聲,506,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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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 對 人 甲○○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 26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訴 訟費新台幣14,266元、公示送達費新台幣800元,爰確定其 訴訟費用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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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