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珉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良銘會計師(通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路九十一號二十一樓之一)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於民國五十年四月十七日設立,迄今發行股份 總數一千九百九十五萬股,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投資相對人,持有其中二 百五十八萬四千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二點九五,為繼續一年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二)相對人業績優良,經營甚 佳,理應有巨額盈餘,惟聲請人從未收受相對人盈餘分配,且請求相對人提供各 項會計表冊,均遭拒絕,為恐相對人遭掏空,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臨時 股東會開會通知等件為證。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後,該會推薦陳良銘會計師(其通訊地址為: 高雄市前鎮區○○○路九十一號二十一樓之一)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及陳良銘 會計師係私立逢甲大學會計系畢業,執行會計師職務八年,現為執業會計師等情 ,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高會字第九四00六五號函附資料在卷 可參。堪認陳良銘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足適任本件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之檢查人,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選任其為相對 人之檢查人。雖聲請人聲請選派柳明政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提出柳明政 會計師學經歷及執業等相關資料。惟查,前開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貴會 是否推薦柳明政會計師擔任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抑或認為有更適 當人選?」,該會函覆推薦陳良銘會計師為檢查人,已如前述。足徵該會認為陳 良銘會計師較柳明政會計師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又查,柳明政會計師係文 化大學企業管理系畢業、執行會計師職務八年、現為執業會計師等情,有聲請人 提出上開資料在卷可查。堪認柳明政會計師與陳良銘會計師之條件相當。是以, 本院認為二位會計師之條件既然相當,而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又較推薦陳良銘會計 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自應以陳良銘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較為適當,故不 選派柳明政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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