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民事庭九十三年
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記載關於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 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