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增加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21號
KSDV,93,訴,1321,200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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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2 月2 日本院
民事庭93年度訴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記載關於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3 月8 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法院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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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