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94號
TPHM,106,聲,2294,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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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家安(原名王呈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聲字第42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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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