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庭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庭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庭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 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7 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 授矯字第1060171771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