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4號
KSDM,93,附民,4,200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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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丁○○ 男 44歲
      乙○○ 男 44歲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2年度訴字第234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丁○○參加被告以「吳文玲」名義為會首之合會,會期 自民國(下同)87年2 月20日至90年1 月20日止,每會每期 繳納新台幣(下同)1 萬元(如附表1 所示),原告丁○○ 參加2 會,自87年2 月起至89年11月止,共繳納34期共68萬 元之會款,詎被告竟無故止會,顯係以詐欺方式詐騙其財產 。又原告丁○○另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合會,會期自89年3 月15日至91年9 月15日止,每會每期繳納1 萬元(如附表2 所示),原告丁○○參加2會,自89年3 月15日起至89年11 月20日止,共繳納8 期共16萬元之會款,詎被告竟無故止會 ,顯係以詐欺方式詐騙其財產。又被告明知自己已無支付能 力,仍向原告丁○○借款,並佯稱欲轉借給其他合會會員陳 彩秀,致丁○○陷於錯誤,交付被告100 萬元,事後迭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總計原告丁○○即遭被告詐騙184 萬 元。
㈡原告乙○○參加附表1 所示合會1 會,自87年2 月起至89年 11 月 ,共繳納34期會款34萬元,詎被告竟無故止會,顯係 以詐欺方式詐騙其財產。又原告乙○○於88年6 月間曾委託 被告代為投標,被告以3000元投標,卻告知乙○○係以4800 元得標,致乙○○嗣後每期均多繳納1800元死會會款,共計 30600 元,總計原告乙○○即遭詐騙37萬600 元。 ㈢原告甲○○參加附表1 所示合會1 會,自87年2 月起至89年 11 月 ,共繳納34期會款34萬元,詎被告竟無故止會,顯係 以詐欺方式詐騙甲○○上開金額。
㈣爰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乙○○甲○○184 萬、37萬 600 元、34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羿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 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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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吳 文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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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民國87年2月20日-9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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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員姓名 │編號 │會員姓名 │編號 │會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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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 │13 │大倫   │25 │史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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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 │14 │紅葉   │26 │鄭連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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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鄭秀玉 │15 │顏錦碧 │27 │鄭秀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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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梅花 │16 │陳建華 │28 │邱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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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道雄 │17 │小龍 │29 │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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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曾道雄 │18 │傅珍妮 │30 │陳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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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世好 │19 │乙○○ │31 │陳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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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鄭玉珍 │20 │乙○○ │32 │陳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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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楊佩蓉 │21 │彭玉梅 │33 │ 同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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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楊佩瑛 │22 │黃素梅 │34 │徐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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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程春心 │23 │史育渟 │35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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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麗雪 │24 │沈國榮 │36 │ 同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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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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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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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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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民國89年3月15日-91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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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員姓名 │編號 │會員姓名 │編號 │會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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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威智 │11 │鄭文宜  │21 │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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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金鳳 │12 │程春心 │22 │邱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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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瓊尹 │13 │曾道雄 │23 │黃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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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志明 │14 │鍾鳳嬌 │24 │陳德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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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志明 │15 │劉月明 │25 │傅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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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芬玫 │16 │陳百川 │26 │陳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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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哲彰 │17 │白蓮 │27 │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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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涂碧珠 │18 │陳邦境 │28 │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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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秀屏 │19 │丁○○ │29 │陳建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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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鄭文宜 │20 │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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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