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333號
KSDM,92,訴,1333,20050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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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戌○○
      宇○○
      丑○○
      戊○○○
      辰○○
      癸○○
      辛○○
      寅○○
      卯○○
      乙○○
      申○○
      庚○○
      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
年度偵字第6055、6056、6057、6058、6506、6507、6508、6509
、7907、7914、8025、8026、8029、10964 、10967 、10970 號
、92年度偵字第3292、3293、3291、3290、3289、3288、3287、
3286、3285、3284、3283、3282、3281、3280號),嗣因被告等
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丁○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戌○○戊○○○癸○○寅○○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之對講機貳具、發射器貳具、振動器伍具、振動器機板拾肆片、充電器參拾壹台、電池拾組、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壹本、考生用麥克風壹具、固定用鬆緊帶拾壹條,均沒收。宇○○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對講機貳具、發射器貳具、振動器伍具、振動器機板拾肆片、充電器參拾壹台、電池拾組、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壹本、考生用麥克風壹具、固定用鬆緊帶拾壹條,均沒收。
申○○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對講機貳具、發射器貳具、振動器伍具、振動器機板拾肆片、充電器參拾壹台、電池拾組



、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壹本、考生用麥克風壹具、固定用鬆緊帶拾壹條及載明申○○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之便條紙壹張,均沒收。
卯○○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對講機貳具、發射器貳具、振動器伍具、振動器機板拾肆片、充電器參拾壹台、電池拾組、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壹本、考生用麥克風壹具、固定用鬆緊帶拾壹條及載明卯○○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之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辰○○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載明辰○○姓名之便條紙壹張,沒收之。
辛○○丑○○庚○○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乙○○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對講機貳具、發射器貳具、振動器伍具、振動器機板拾肆片、充電器參拾壹台、電池拾組、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壹本、考生用麥克風壹具、固定用鬆緊帶拾壹條,均沒收。
酉○○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載明酉○○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之桌曆紙壹紙,沒收。
事 實
一、己○○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 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84年4 月19日假釋 出獄,並於85年3 月26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不構成累 犯)。己○○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普通小型車駕 駛執照(下稱汽車駕駛執照)之學科考試(下稱筆試),於 民國90年12月17日上午8 時許,甲○○(丁○另行審結)在 位於高雄市○○路71號之高雄市監理處前(下稱高雄市監理 處)告知己○○倘支付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代價,即 可幫助其順利考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己○○應允之,而與甲 ○○、亥○○(丁○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 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帶同己○○至高雄市監理處前停



車場之某自小客車內,由亥○○在己○○身上裝設麥克風及 震動器後,己○○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 ,期間己○○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以透過 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 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之方式,告知己○○正確答案(如是 非題「○」震動1 次,「╳」震動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 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方式,使己○○通過筆試考 試,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 記書」(己○○同時考機車駕駛執照,因已通過汽車駕駛執 照筆試考試,機車駕駛執照部分援依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成 績)等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 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己○○之筆試成績 及格(85分以上及格),因而核發機器腳踏車及汽車駕駛執 照予己○○,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 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己○○於取得駕駛執照後,當日(即 90 年12 月17日)上午11時許,於上開高雄市監理處前之某 小客車內,將25,000元交付予甲○○,並由甲○○轉交 10,000元予亥○○。(起訴書附表編號1)二、戌○○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 測驗,於90年10月間之不詳時間,經由巫彩紋介紹認識甲○ ○,再由甲○○安排亥○○與戌○○聯絡,並知告戌○○倘 支付32,000元代價,即可為其順利考取得汽車駕駛執照,戌 ○○應允之,嗣於同年11月28 日上午某時許,戌○○依約前 往高雄市監理處前與亥○○會面,並與巫彩紋、甲○○、亥 ○○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亥○○ 於高雄市監理處前之某自小客車內,在戌○○身上裝設麥克 風及震動器後,戌○○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 測驗,期間戌○○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透 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 器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以告知戌○○正確答案(如是非題 「○」震動1次,「╳」震動2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 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戌○○通過筆試考試, 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戌○○以85分通過筆試測驗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 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戌○○之筆試成績及格,因 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戌○○於通過筆試



考試後,當日(即90年11月28日),於上開高雄市監理處前 之停車場內,即將32,000元交付予亥○○,亥○○留下10,0 00元後,其餘22,000元則轉交予甲○○,甲○○再交付其中 之3000至5000元傭金予巫彩紋。(起訴書附表編號16)三、宇○○前於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90年2 月28日假釋出獄, 並於91年9 月21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宇○○因擔心自身年紀較大,反應較差,無法順利通過汽車 駕駛執照之學科,乃透過某不詳姓名之「監理黃牛」與甲○ ○取得聯繫,並告知倘支付25,000元之代價,即可幫助其順 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宇○○應允之,而與該不詳之「監理 黃牛」、甲○○及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 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於91年2 月27日,先由甲○○帶同宇○○至高雄 市監理處前之某自小客車內,由亥○○在宇○○身上裝設麥 克風及震動器後,宇○○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 試測驗,期間宇○○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 透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 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之方式告知宇○○正確答案(如 是非題「○」震動1 次,「╳」震動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 次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宇○○通過筆 試測驗,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宇○○以92.5分通過筆試 測驗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 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 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宇○○之筆試成 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宇○○,足以生損害於公 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宇○○ 於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後,當日隨即在高雄市監理處側門外之 圍牆邊,將25,000元交付該「監理黃牛」後轉交予甲○○、 亥○○。(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四、戊○○○前曾未能考取得汽車駕駛執照,擔心自己無法取得 汽車駕駛執照,於90年12月19日12時許,在高雄市監理處前 某停車場與甲○○會面,甲○○乃告知戊○○○倘支付25,00 0元之代價,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戊○○○應 允之,而與甲○○、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帶同戊○○○至高雄市監理處前之 某自小客車內,由亥○○在戊○○○身上裝設麥克風及震動 器後,戊○○○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 期間戊○○○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透過麥



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 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之方式告知戊○○○正確答案(如是非 題「○」震動1次,「╳」震動2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 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戊○○○通過筆試考 試,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戊○○○以97分通過筆試測驗 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 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 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戊○○○之筆試成 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戊○○○,足以生損害於 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戊○ ○○於通過筆試後當日,即將25,000元交付予甲○○。(起 訴書附表編號4)
五、辰○○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 考試,於88年12月間某日,透過天○○之介紹認識甲○○, 甲○○即向辰○○表示倘支付30,000元代價,即可幫助其順 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辰○○應允之,而與天○○、甲○○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共同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與 天○○、甲○○及在高雄市監理處第一股擔任工務員,負責 汽、機車駕駛執照考驗主、監考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地○○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88年12月24日 某時,辰○○在高雄市監理處參加筆試考試時,因不會作答 ,由擔任監考員之地○○違背其監考職務而以手比劃之方式 告知辰○○正確答案,辰○○因看不懂地○○之手勢,乃胡 亂作答,惟地○○乃獨自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仍將辰○○筆試分數為95分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 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辰○○之筆試成績及格,因 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辰○○,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辰○○於通過筆試 測驗後之當日,即將30,000元交付予甲○○,由甲○○於不 詳之時、地,分別交付5,000 元賄款予地○○及交付9,000 元予天○○。(起訴書附表編號5)
六、癸○○前於72年間,因賭博案件,經丁○以72年度易字第 128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72年5 月18日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癸○○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汽 車駕駛執照之筆試,於90年11月間之不詳時間,經由「高大 駕駛訓練班」之汽車教練丙○○(丁○另行審結)介紹認識 甲○○,甲○○乃向癸○○表示需支付18,00 0 元之代價,



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癸○○應允之,而與丙 ○○、甲○○、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 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0年12月28日下午某時許,癸○○依約前往高雄 市監理處前之某停車場與甲○○安排之亥○○會面後,由亥 ○○在某自小客車內,在癸○○身上裝設麥克風及震動器, 癸○○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期間癸○ ○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透過麥克風傳遞給 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以操 作震動器方式告知癸○○正確答案(如是非題「○」震動1 次,「╳」震動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而 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癸○○通過筆試考試,致不知情之 承辦公務員將癸○○以85分通過筆試測驗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 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 務員陷於錯誤,以為癸○○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 駕駛執照予癸○○,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 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癸○○通過筆試測驗後,於91 年1 月底之不詳時間,在「高大駕駛訓練班」交付丙○○ 18,000元,甲○○再委由未○○至上開「高大駕駛訓練班」 向丙○○拿取該18,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9)七、辛○○前因有未能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經驗,因而擔心亦無法 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於90年10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大 發駕駛訓練班」上課時,子○○(丁○另行審結)向其表示 倘支付18,000元之代價,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 ,辛○○應允之,子○○則透過黃春棉轉知在高雄市監理處 第一股擔任工務員,負責汽、機車駕駛執照考驗主、監考等 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午○○(丁○另行審 結),並安排辛○○於午○○擔任汽車駕駛執照筆試測驗之 考驗員時,再前往高雄市監理處應試。辛○○、子○○及黃 春棉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共同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 另辛○○、子○○、黃春棉與午○○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91年1 月15日,辛○○在高雄市監理處參加筆試考試時, 試題中之選擇題部分,由擔任監考員之午○○違背其監考職 務而以手比劃之方式告知辛○○正確答案,是非題部分,午 ○○則預先於答案卡上以鉛筆黑點作記號,再由辛○○依記 號作答,使辛○○順利通過筆試考試,午○○則獨自基於明 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將辛○ ○筆試分數為92.5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



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 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 辛○○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辛○○,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 正確性。辛○○於通過筆試測驗後之當日,即在高雄市監理 處前之某停車場內,將18,000元交付予子○○,子○○再將 其中之500 元交付予黃春棉,另交付黃春棉10,000元,由黃 春棉於不詳時間,在監理處之福利社內轉交付該10,000元賄 款予午○○。(起訴書附表編號6)
八、寅○○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 考試,於90年9月6日某時,在位於高雄市監理處前與甲○○ 會面,甲○○並告知寅○○倘支付30,000元之代價,即可幫 助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寅○○應允之,而與甲○○、 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 ○○帶同寅○○至高雄市監理處前之某自小客車內,由亥○ ○在寅○○身上裝設麥克風及震動器後,寅○○即進入高雄 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期間寅○○遇有不會作答之 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透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 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方式告知 寅○○正確答案(如是非題「○」震動1次,「╳」震動2次 ,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 ,使寅○○通過筆試考試,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寅○○ 以92.5分通過筆試考試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 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 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 為寅○○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寅○○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 之正確性。寅○○於取得駕駛執照後之當日,於上開高雄市 監理處前,交付30,000元予甲○○,並由甲○○轉交10,000 元予亥○○。(起訴書附表編號38)
九、丑○○前因有未能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經驗,擔心自己亦無法 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甲○○乃向其表示倘支付45,000元之代 價,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駕駛執照,丑○○應允之,於91年 2 月22日上午8 時許,在高雄市監理處前,交付45,000元予 甲○○。丑○○、甲○○及某姓名年籍不詳、年約30餘歲之 男子乃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 ○○帶同丑○○前往高雄市監理處前之某停車場內,由某姓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在某一銀色自小客車內,先行將其以不詳



方式取得當日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考試卷交付予丑○○ 閱覽後,丑○○隨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應試,就其業 已先行閱覽過之筆試試卷作答,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 丑○○通過筆試考試,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丑○○以 92.5 分 通過筆試測驗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 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丑○○通過筆試後之 當日,復與甲○○、黃春棉關於違背職行為共同基於行賄公 務員之犯意聯絡,另丑○○、甲○○、黃春棉與午○○共同 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春棉告知甲○○當日之術科考試( 下再路考)監考員為午○○後,甲○○則與午○○取得聯繫 ,午○○則違背其監考職務,使丑○○原應駕駛5 號車參加 路考,惟以較新之3 號車代替之,並先行帶領丑○○熟悉路 考場地,嗣午○○乃獨自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將丑○○以74分通過路考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 書上,而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丑○○之筆試、路考成績均及 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丑○○,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 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丑○○於取 得駕駛執照後,甲○○於不詳時間,透過黃春棉交付4,000 元賄款予午○○。(起訴書附表編號3)
十、卯○○因前有多次未能考取汽車駕駛執之經驗,擔心無法順 利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考試,於89年11月間,透過姓名 年籍不詳之朱姓成年男子介紹認識甲○○,並先行交付12,00 0元予該朱姓男子,再由該朱姓男子聯絡甲○○相約於同年月 22日,在高雄市監理處會面,甲○○並告知卯○○倘支付22 ,000 元 之代價,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卯○ ○應允之,而與該朱姓男子、甲○○、亥○○共同基於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 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帶同卯○○至高 雄市監理處前之某自小客車內,由亥○○在卯○○身上裝設 麥克風及震動器後,卯○○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 筆試測驗,期間卯○○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 目透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 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方式告知己○○正確答案(如 是非題「○」震動1 次,「╳」震動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 次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卯○○通過筆 試考試,分數為85分,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卯○○以85 分通過筆試測驗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



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 ,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卯○ ○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卯○○,足以 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 性。卯○○於取得駕駛執照後之當日,即於上開高雄市監理 處前,交付20,000元予甲○○,並由甲○○轉交10,000元予 亥○○。(起訴書附表編號12)
、乙○○前因有未能考取駕駛執照經驗,擔心亦無法順利通過 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及路考,梁淑真乃於91年2 月間某日, 向乙○○表示倘支付28, 000 元代價,即可幫其取得汽車駕 駛執照,乙○○應允之,並於91年3 月間之某日,於不詳之 地點,將28,000元交付予梁淑真,而與梁淑真、甲○○、亥 ○○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梁淑真透過甲○○安排乙○ ○與亥○○相約於91年3 月19日上午某時許,在高雄市監理 處前大門口見面,並在該處之某自小客車內,由亥○○在乙 ○○身上裝設麥克風及震動器後,乙○○即進入高雄市監理 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期間乙○○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 則小聲朗誦題目透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則在上開 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震動器方式告知乙○○ 正確答案(如是非題「○」震動1 次,「╳」震動2 次,選 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方式,使乙 ○○通過筆試考試,分數為95分,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 乙○○以95分通過筆試考試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乙○○通過筆試 考試後之同日,復與梁淑真、甲○○、黃春棉關於違背職務 行為共同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乙○○梁淑真、 甲○○、黃春棉與在高雄市監理處第一股擔任工務員,負責 汽、機車駕駛執照考驗主、監考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鄭茂東(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黃春棉告知甲○○當日之路考監考員為鄭茂東後 ,甲○○則與鄭茂東取得聯繫,鄭茂東乃違背其監考職務使 乙○○最後一個參加路考,並先由鄭茂東帶領乙○○熟悉路 考場地,嗣於實際路考時,鄭茂東則在旁提醒乙○○應於何 處停車及減速慢行等駕駛要領,期間更在旁幫助乙○○踩煞 車,而使乙○○通過路考考試,鄭東茂則獨自基於明知不實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將乙○○以82 分通過路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 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



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乙○○之 筆試及路考成績均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乙○○,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 正確性。乙○○於取得駕駛執照後之不詳時間,甲○○乃交 付傭金1,0 00元予黃春棉,另又交付4,000 元予黃春棉,由 黃春棉轉交付該4,000 元賄款予鄭茂東。(起訴書附表編號 32)
、申○○因識字不多,擔心無法順利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 ,於89年11月13日上午某時許,在高雄市監理處前巧遇甲○ ○、亥○○,甲○○乃告知申○○倘支付15,000元之代價, 即可幫助其順利取得駕駛執照,申○○應允之,而與甲○○ 、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上開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 亥○○在申○○身上裝設麥克風及震動器後,申○○即進入 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期間申○○遇有不會作 答之題目,則小聲朗誦題目透過麥克風傳遞給亥○○,亥○ ○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以操作震動器方式 告知申○○正確答案(如是非題「○」震動1次,「╳」震動 2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而共同以此不實方式 ,使申○○通過筆試考試,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申○○ 以95分通過筆試考試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 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 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 申○○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申○○,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 正確性。申○○於通過筆試考試之當日上午某時許,於上開 高雄市監理處前某處,交付15,000元予甲○○,再由甲○○ 轉交10,000元予亥○○。(起訴書附表編號31)、庚○○於「大新汽車駕訓班」參加考照訓練時,擔任其汽車 教練之呂清山(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向其表示倘支付22,00 0元代價,即可幫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庚○○應允之, 並先於91年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大新汽車駕訓班」內,交 付22,000元予呂清山,而與呂清山關於違背職務行為共同基 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與呂清山、午○○共同基於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由呂清山與午○○取得聯繫後,呂清山即向庚○ ○表示於筆試測驗時,倘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可詢問筆試 監考員午○○,再依午○○之提示作答,嗣於91年1 月31日 ,庚○○於高雄市監理處參加筆試測驗時,遇有不會作答之 題目即詢問監考官午○○,午○○則違背其監考職務而提示



庚○○正確答案,庚○○因而通過筆試考試,午○○則獨自 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 將庚○○筆試分數為100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 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 ,以為庚○○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庚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 執照之正確性。呂清山庚○○通過筆試考試後,於不詳之 時、地,將庚○○交付22,000元中之5,000 元賄款轉交付予 午○○。(起訴書附表編號8)
、酉○○因擔心自己學歷不高,無法通過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 考試,於84年間之不詳時間,在某汽車駕訓班內,壬○○( 應另由檢察官偵辦)向其表示,倘支付20,000元代價,即可 為其順利取得汽車駕駛執照,酉○○應允之,於84年10月間 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先交付壬○○20,000元,而與壬○○ 、巳○○關於違背職務行為共同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 ,另與壬○○、巳○○、地○○、王飛南共同基於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 絡,先由壬○○透過巳○○與筆試監考員地○○、王飛南取 得聯繫後,向酉○○表示於筆試測驗時,倘遇有不會作答之 題目,可問監考員地○○,再依地○○之提示作答。嗣於84 年10月12日,酉○○於高雄市監理處參加筆試測驗時,遇有 不會作答之題目即詢問監考官地○○,地○○則違背其監考 職務提示酉○○正確答案,酉○○因而通過筆試考試,地○ ○、王飛南2 人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將酉○○筆試分數為93分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 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酉○○之筆試成績及 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酉○○,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 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壬○○於酉 ○○通過筆試考試後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酉○○交 付20,000元中之10,000元賄款交付予巳○○轉交給地○○、 王飛南均分。(起訴書附表編號23)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經該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己○○丑○○戊○○○辰○○辛○○、庚○



○、卯○○戌○○宇○○酉○○癸○○申○○乙○○寅○○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丁○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欄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戌○○宇○○戊○○○癸○○寅○○卯○○申○○於高雄市調處及丁○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 告甲○○於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供稱有關其向每位考生收取 23,000元至30,000元不等費用,並請亥○○協助考生通過筆 試後,再轉交7,000元至10,000不等之金額予亥○○之情節, 及同案被告亥○○於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供述有關甲○○招 攬考生後,即通知其考生之人數及考試時間,其再依考生人 數準備振動器、發射器及對講機,由甲○○於約定時間帶同 考生至高雄市監理處前其所有之自小客車上,由其幫考生在 身上安裝舞弊器材,並指導考生如何接收答案訊號與發射訊 號,嗣考生通過筆試測驗,甲○○則支付其7,000 元至10,0 00元不等之費用等語,均大致相符,復有汽車駕駛執照登記 書及90年12月16日、91年2 月27日、90年12月18日之電話監 聽譯文各1 份附卷可稽,及在同案被告甲○○住處查扣其上 載明申○○行動電話號碼之便條紙1 紙及其上載有卯○○行 動電話號碼之信封袋1 個存卷足憑,另有在同案被告亥○○ 住處查獲之對講機2 具、發射器2 具、振動器5 具、振動器 機板14片、充電器31台、電池10組、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1 本、考生用麥克風1 具、固定用鬆緊帶11條等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己○○戌○○宇○○戊○○○寅○○卯○○申○○等人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其等以上揭方式,通過筆試考試,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事實欄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業據被告辰○○於高雄市調 處及丁○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天○○ 於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所供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汽 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在同案被告甲○○住處查扣其上載明辰 ○○姓名之便條紙1紙存卷足憑,足認被告辰○○上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以上揭方式,行賄公務員地○○ 而通過筆試考試,並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堪以認 定。
三、事實欄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高雄市調處及



丁○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黃春棉於高雄市調處 供承稱:「我從87年開始迄今,幫甲○○打聽監理處每日上 午或下午監考官名單,以方便甲○○勾結監考官舞弊放水讓 考生取得駕照,且幫甲○○轉交賄款給監考官,所以與甲○ ○交往密切,甲○○也會給我部分代價酬謝」等語,及同案 被告午○○於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亦供稱:「黃春棉曾多次 在其所經營之福利社附近轉交甲○○所交付的參加考照考生 賄款給我」、「只要甲○○有帶考生到高雄市監理處考試, 且要求我擔任路考官時對考生給予照顧或通融放水,他就會 依我係監考聯結車、大貨車、營業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車路考 之不同,而分別給付聯結車路考代價8000元、大貨車路考代 價5000元、小客車路考代價4000元不等」等語,大致相符, 復有91年1 月15日之電話監聽譯文及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各 1 份在卷足參,足認被告辛○○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被告辛○○以上揭方式,行賄公務員午○○而通過 筆試考試,並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堪以認定。四、事實欄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於高雄市調處及 丁○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於高雄市調處 及偵查中供承:「我協助丑○○以4000元行賄路考監考官午 ○○」等語,及同案被告黃春棉、午○○於高雄市調處及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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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