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榮作律師 黃偉欽律師被 上訴 人 甲○○(原名黃湘玲)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江雍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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