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75號
KSHM,94,上易,75,2005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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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
易字第134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458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78年8 月1 日起至92年8 月18日止,任職於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司)擔任 業務襄理,負責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保險金給付之申請 、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收取貸款利息之業務,係從事於業 務之人。詎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之概括犯意,自 90年7 月起至92年8 月(起訴書誤載為7 月)止,連續多次 在高雄縣、市及屏東縣、臺中市等地區內,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之保險費、 保單貸款利息或保單貸款清償款(其各次收取時間、客戶姓 姳、金額及款項種類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旋即予以侵占入 己,總計新台幣(下同)1,387,579 元,嗣經國泰人壽公司 發現始知上情。
二、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代理人吳士芬、陳真雄及洪緯倫指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翁瑞珠等30名客戶聲明書影本31紙、續期保費送金單、 利息收據、自動墊繳保險費清償證明影本共41紙附卷可稽( 上述告訴代理人的陳述,翁瑞珠等人所出具的聲明書等,因 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證據能力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其等陳述或聲明內容已經被告承認,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得作為證據),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被告所為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關於附表二所 示部分,檢察官已就該部分事實提起公訴,原審雖於判決理 由敘明:「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共計侵占1,404,429 元, 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限縮被告侵占王洪秀梅之犯罪 事實,而將被告被告侵占金額限縮為1,387,5798元。按檢察 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 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第1 項訂有明 文,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及檢察一體之制度,應無不許檢 察官於徵得原起訴檢察官之同意後限縮犯罪事實之理,況此 復為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且法亦無明文禁止,故本院爰准許公 訴檢察官就此部分限縮犯罪事實。」因而就附表二所示部分 未予審理(未於判決書中敘明成立或不成立犯罪)。惟附表 二所示部分,因其犯罪時間及客戶姓名均與附表一不同,經 檢察官認與附表一所示部分具有連續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提起公訴。又在裁判上一罪,因刑罰權只有一個,並無一部 撤回問題,亦即檢察官如為一部撤回,其撤回不發生任何效 力,法院仍須就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如認 一部分不成立犯罪,應就該部分於理由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否則即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㈡被告在原審既否認 有侵占附表二所示的款項,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 項所定「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情形,自 不得適用簡式審程序,而應行通常程序,原判決將經檢察官 起訴之附表二所示部分,未為審理,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㈢「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審判長 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47條、第288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於進行審判而 調查證據時,僅因檢察官陳述不須將證據對其提示,即只詢 問被告有無意見,而未詢問檢察官有無意見,此有該審判筆 錄可參(見原審卷第49至52頁);㈣被告最後的犯罪時間為 92年8 月間,此為原審判決書附表所載明(見原判決附表編 號8 ,此並為卷內所存資料),惟其於事實欄則載為92年7 月間,顯然與其附表不符,均有未洽;且檢察官循告訴人請 求提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也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所 造成之損害非輕,且事後雖具悔意,但至今仍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任何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有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侵占,而涉有刑 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上侵占罪嫌。但被告已否認其事實, 且告訴代理人洪緯倫在本院審理中也陳稱:就該部分沒有辦



法證明被告有侵占行為,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也未提出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侵占行為,因此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 ,有連續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翠芬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客 戶 │侵占日期│侵占款項種類 │金額(新台幣) │
├──┼────┼────┼───────┼────────────┤
│1 │王歐寶珠│⒎ │續期保費 │1. 19,217元 │
│ │ │ │ │2. 19,217元 │
│ │ │ │ │3. 19,217元 │
│ │ │ │ │4. 19,217元 │
├──┼────┼────┼───────┼────────────┤
│2 │林佑奕 │⒐ │續期保費 │56,194元 │
│ │ │ ├───────┼────────────┤
│ │ │ │保單貸款利息 │9,061元 │
├──┼────┼────┼───────┼────────────┤
│3 │鄭秀華 │⒐ │保單貸款清償款│100,000元 │
├──┼────┼────┼───────┼────────────┤
│4 │王仁德 │⒈⒉ │保單貸款利息 │25,759元 │
├──┼────┼────┼───────┼────────────┤
│5 │林村男 │⒌ │續期保費 │1. 41,568元 │
│ │ │⒍⒎ │ │2. 40,055元 │
│ │ │ │ │3. 38,542元 │




├──┼────┼────┼───────┼────────────┤
│6 │林王梅菊│⒌ │續期保費 │1. 38,906元 │
│ │ │⒍⒐ │ │2. 37,490元 │
│ │ │ │ │3. 36,074元 │
├──┼────┼────┼───────┼────────────┤
│7 │石順明 │8. │續期保費 │44,222元 │
├──┼────┼────┼───────┼────────────┤
│8 │蔡幸雪 │⒑ │保單貸款利息 │10,558元 │
├──┼────┼────┼───────┼────────────┤
│9 │鍾志成 │⒒1. │保單貸款利息 │11,291元 │
├──┼────┼────┼───────┼────────────┤
│ │王美麗 │⒓⒓ │保單貸款利息 │42,080元 │
├──┼────┼────┼───────┼────────────┤
│ │李蔡阿端│ │保單貸款清償款│184,000元 │
├──┼────┼────┼───────┼────────────┤
│ │王海珀 │⒈ │保單貸款利息 │11,287元 │
│ │ ├────┼───────┼────────────┤
│ │ │⒈ │續期保費 │32,131元 │
├──┼────┼────┼───────┼────────────┤
│⒔ │侯金環 │⒈4. │續期保費 │1. 13,502元 │
│ │ │ │ │2. 13,272元 │
│ │ │ │ │3. 11,744元 │
├──┼────┼────┼───────┼────────────┤
│⒕ │李蔡阿端│⒈ │保單貸款利息 │28,726元 │
├──┼────┼────┼───────┼────────────┤
│ │董政勳 │⒉18 │續期保費 │1. 15,058元 │
│ │ │ │ │2. 14,842元 │
│ │ │ │ │3. 14,571元 │
│ │ │ │ │4. 4,769元 │
│ │ │ │ │5. 4,742元 │
│ │ │ │ │6. 4,715元 │
│ │ │ │ │7. 4,688元 │
│ │ │ │ │8. 4,661元 │
│ │ │ │ │9. 4,635元 │
│ │ │ │ │⒑ 10,800元 │
│ │ │ │ │⒒ 11,520元 │
├──┼────┼────┼───────┼────────────┤
│ │李金葉 │⒉ │續期保費 │47,050元 │
├──┼────┼────┼───────┼────────────┤
│ │王吉雄 │⒉ │保單貸款利息 │22,138元 │




├──┼────┼────┼───────┼────────────┤
│ │張曉惠 │⒉ │保單貸款利息 │4,554元 │
├──┼────┼────┼───────┼────────────┤
│ │許洪素霞│⒏ │續期保費 │1. 20,527元 │
│ │ │⒊⒍ │ │2. 20,527元 │
│ │ │⒎ │ │3. 20,527元 │
├──┼────┼────┼───────┼────────────┤
│ │巫滿妹 │⒈ │保單貸款利息 │10,724元 │
│ │ │⒌⒙ │ │ │
├──┼────┼────┼───────┼────────────┤
│ │黃淑貞 │⒌⒈ │續期保費 │37,346元 │
├──┼────┼────┼───────┼────────────┤
│ │楊淑詩 │⒌ │續期保費 │1. 11,592元 │
│ │ │ │ │2. 27,791元 │
│ │ │ │ │3. 6,087元 │
├──┼────┼────┼───────┼────────────┤
│ │揚陳鴻秋│⒌ │續期保費 │1. 3,345元 │
│ │ │ │ │2. 3,345元 │
├──┼────┼────┼───────┼────────────┤
│ │王駿彬 │⒌29 │續期保費 │26,327元 │
├──┼────┼────┼───────┼────────────┤
│ │王陳春美│⒌29 │續期保費 │8,456元 │
├──┼────┼────┼───────┼────────────┤
│ │石阿慶 │⒌ │續期保費 │1. 13,491元 │
│ │ │ │ │2. 5,066元 │
│ │ │ │ │3. 13,155元 │
├──┼────┼────┼───────┼────────────┤
│ │翁瑞珠 │ ⒍⒍ │續期保費 │1. 44,478元 │
│ │ │ │ │2. 6,948元 │
│ │ │ │ │3. 6,948元 │
├──┼────┼────┼───────┼────────────┤
│ │蘇黃智惠│⒍ │續期保費 │7,534元 │
├──┼────┼────┼───────┼────────────┤
│ │吳秀枝 │⒎⒏ │保單貸款利息 │17,943元 │
├──┼────┼────┼───────┼────────────┤
│ │王來美 │⒏ │續期保費 │3,349元 │
├──┼────┴────┴───────┴────────────┤
│合計│1,387,579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 戶 │侵占日期│侵占款項種類 │金額(新台幣) │
├──┼────┼────┼───────┼────────────┤
│1 │王洪秀梅│8. │保單貸款利息 │16,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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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