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
緝字第139 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893 號、第22189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面偽造之印文,均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表三所示銷貨憑單上簽收欄內偽造之簽名、印文、如附表四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面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面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三所示銷貨憑單上簽收欄內偽造之簽名、印文、如附表四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面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7年5 月19日起受僱於台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施樂事達公司)擔任高雄營業中心主任乙職, 負責銷售行動電話、推廣門號及售出貨品後向經銷商收取貨 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任職期間分別於88年4 月 間及同年7 月間,以其弟女友謝淑慧之名義設立雙頻通訊企 業行及立宇通訊企業行,並開立泛亞商業銀行鼎強分行帳號 第000000000 號、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第000000000 號 、華信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第00000000號支票帳戶,詎甲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自89年10月18日起至90年3 月28日止(各 該次侵占之時間、款項詳如附表一所載),利用向如附表一 所示之經銷商所收取貨款之便,連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經銷商已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未繳回施樂 事達公司而侵占入己留供花用,共計新台幣(下同)2,390 萬3041元,甲○明知上開向經銷商已收取之款項並未繳回公 司,為免遭施樂事達公司查覺其侵占貨款之行為,竟在高雄 市○○路某處,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老闆,偽造如附 表二所示經銷商之店章後,並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經銷商之印 文,於如附表二所示立宇通訊企業行之支票上背書,並交回 施樂事達公司入帳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施樂事達公司及附 表二所示之經銷商。嗣繳回322 萬2,562 元。
二、甲○明知施樂事達公司一般正常之出貨程序係先以銷貨憑單 向倉庫提領行動電話及門號卡數量,並於銷貨憑單上簽名後 ,至倉庫以銷貨憑單向倉管人員取貨後,再將行動電話及門 號卡交予經銷商,並向經銷商收取貨款,經銷商則會於上開 銷貨憑單上簽名、蓋用店章,以表示已收到行動電話、門號 卡等貨品,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89年7 月12日起至90年3 月 30日止(各該次詐欺之時間、詐得之貨品及貨品價值詳如附 表三所載),連續向施樂事達公司佯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經 銷商訂購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使施樂事達公司不疑有詐, 而讓其如數出貨,以此方法共詐得價值4,996 萬6,601 元之 貨品,嗣後並在高雄市○○路某處,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 成年老闆,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經銷商之店章後,再自行於銷 貨憑單上簽收欄內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徵如 附表三所示經銷商已收取貨物而尚未付款之證明,再將上開 偽造之銷貨憑單交回施樂事達公司作帳予以行使,並偽造如 附表四所示經銷商之店章後,再偽造如附表四所示經銷商之 印文,於如附表四所示立宇通訊企業行及雙頻通訊企業行之 支票上背書,並交回施樂事達公司入帳而行使之,以避免施 樂事達公司發覺其詐取公司貨品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事樂 事達公司及附表三、四所示之經銷商。嗣於90年4 月間,因 甲○所交付上開立宇通訊企業行及雙頻通訊企業行之支票陸 續退票,施樂事達公司始與附表一、三所示之經銷商對帳, 發現帳目不符,而查悉上情。嗣繳回1855萬6,763元。三、甲○明知其財務狀況已陷入危機,復承上開詐欺之犯意,於 90年2 月間,駱悅玫向其訂購行動電話等貨品時,仍佯稱將 如期出貨,致使駱悅玫陷於錯誤,誤信甲○有交付貨品之能 力,而分別於90年2 月26日、同年3 月1 日、同年月19日、 同年4 月2 日匯款100 萬元、13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 元4 筆共計430 萬元之款項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帳號第00000000000 號甲○之帳戶內,詎甲○取得上開款項 後,僅出貨價值33萬4,200 百元之貨品,另向駱悅玫佯稱其 餘貨品將於同年4 月25日及同年月30日送達,並簽發4 張面 額共計396 萬5,800 元之本票以供擔保,惟屆期該貨品均未 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前揭偽造文書之犯行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
認有何業務侵占及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是要拼業績才會以 低於市場的行情出售,因為出售的價格與要繳回公司的貨款 有價差,才會利用謝淑慧的名義設立雙頻通訊企業行及立宇 通訊企業行,再以雙頻通訊企業行及立宇通訊企業行簽發支 票繳回公司,90年3 月底時因2 月份之金額無法週轉才跳票 ,跳票後也有儘量要與公司和解,而且這樣的銷售方式公司 也知情,公司所計算出的金額並沒有扣除折讓的部分,實際 上金額沒有那麼多,伊並沒有侵占及詐欺之意思,伊跟駱悅 玫已經往來1 、2 年了,伊並沒有詐騙駱悅玫,貨到之後才 會付貨款,所以只剩下最後一筆100 萬的貨沒有辦法給駱悅 玫而已云云。
二、然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上好通信有限公司、新頻道通訊器材行、泛 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光倢科技有限公司、雙頻通訊企業行 、立宇通訊企業行、仕敬企業行、智敬企業有限公司、豐旗 通信工程行、豐揚通信工程行、泛都通訊有限公司、勝星通 訊行、萬里通通訊商社、三聲企業有限公司等十四家經銷商 雖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施樂事達公司訂購貨品 ,惟均已將貨款交予被告甲○乙節,業據證人即上好通信有 限公司、泛都通訊有限公司之陳春源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 卷㈤第139 頁、第143 頁)、證人即新頻道通訊器材行之負 責人蔡宏宗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65頁)、證人即泛 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鵬翔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 卷㈤第70頁)、證人即仕敬企業行、智敬企業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歐陽國仁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0頁、第11頁) 、證人即豐旗通信工程行、豐揚通信工程行之負責人歐進雄 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20頁)、證人即勝星通訊行之 負責人駱悅玫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44頁)、證人即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堅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 第54頁)分別證述綦詳,且為被告所是認,復有上開經銷商 書立之對帳單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342 頁至第345 頁、 第20頁、第25頁、第136 頁、第296 頁、第314 頁、第333 頁、第378 頁、第387 頁、第390 頁),並有各該銷貨憑單 附卷可憑(見附表一備註欄所載頁數),顯見被告確有將已 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之行為無訛。
㈡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豐鴻通信工程行、雙千通訊有限公司、上 好通信有限公司、新頻道通訊器材行、泛宇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永業企業社、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興林電子實業有 限公司、巧而快通訊行、真晉企業社、有聲通訊行、大眾企 業行、安達信有限公司、雲龍電話通訊行、光倢科技有限公
司、仕敬企業行、智敬企業有限公司、豐旗通信工程行、豐 揚通信工程行、泛都通訊有限公司、勝星通訊行、三聲企業 有限公司、小叮噹通訊便利店等23家經銷商並未於附表三所 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施樂事達公司訂購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 ,且未於銷貨憑單上之簽收欄內蓋用店章及簽名乙節,亦據 證人即豐鴻通信工程行、豐旗通信工程行、豐揚通信工程行 之負責人歐進雄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9頁至第21頁 )、證人即雙千通訊有限公司、上好通信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春源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38 頁至第143 頁)、 證人即新頻道通訊器材行之負責人蔡宏宗於原審審理時(見 原審卷㈤第65頁)、證人即泛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鵬翔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70頁)、證人即永業企 業社之負責人陳建男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44 頁、 第145 頁)、證人即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興林電子實業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坤南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28頁 、第35頁)、證人即真晉企業社、有聲通訊行之負責人張晉 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38頁、第39頁)、證人即大眾 企業行、三聲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堅於原審審理時(見 原審卷㈤第14頁至第56頁)、證人即安達信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張建明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8頁)、證人即雲龍 電話通訊行之負責人蔡自信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61 頁)、證人即仕敬企業行、智敬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歐陽 國仁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0頁、第11頁)、證人即 勝星通訊行之負責人駱悅玫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44 頁)、證人即小叮噹通訊便利店之負責人陳志明於原審審理 時(見原審卷㈤第149 頁、第150 頁)分別證述綦詳,且被 告亦不否認,復有上開經銷商書立之對帳單附卷可參(見原 審卷㈡第2 頁、第11頁、第17頁、第20頁、第25頁、第28頁 、第33頁、第56頁、第65頁、第99頁、第107 頁、第122 頁 、第126 頁、第130 頁、第136 頁、第296 頁、第314 頁、 第333 頁、第378 頁、第390 頁),並有各該銷貨憑單附卷 可憑(見附表三備註欄所載頁數),顯見被告確有於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施樂事達公司佯稱如附表三所示之經 銷商訂購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嗣後並自行在銷貨憑單上簽 收欄內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再將上開偽造之銷 貨憑單交回告訴人作帳,以避免告訴人發覺其詐取公司貨品 之行為,灼然甚明。
㈢另被告在高雄市○○路某處,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老 闆,偽造如附表二、四所示背書人之店章後,並偽造如附表 二、四所示背書人之印文,於如附表二、四所示立宇通訊企
業行及雙頻通訊企業行之支票上背書等情,業據被告於市調 處調查時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0年度偵字第18893 號 卷第17頁、原審卷㈤第224 頁),核與證人即仕敬企業行、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歐陽國仁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 卷㈤第9 頁、第10頁)、證人即豐鴻通信工程行、豐揚通信 工程行之負責人歐進雄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20頁、 第21頁)、證人即新頻道通訊器材行之負責人蔡宏宗於原審 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65頁)、證人即上好通信有限公司、 泛都通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春源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 ㈤第140 頁)、證人即永業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建男於原審審 理時(見原審卷㈤第145 頁)、證人即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黃坤南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29頁、第30 頁)、證人即勝星通訊行之負責人駱悅玫於原審審理時(見 原審卷㈤第44頁)、證人即三聲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堅 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㈤第55頁)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見附表二、四備註 欄所載頁數),被告此部分偽造文書之犯行堪以認定。 ㈣再告訴人駱悅玫分別於90年2 月26日、同年3 月1 日、同年 月19日、同年4 月2 日匯款100 萬元、130 萬元、100 萬元 、100 萬元4 筆共計430 萬元之款項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 高雄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 號被告之帳戶內,而被告取得 上開款項後,僅出貨價值33萬4,200 元之貨品,另向告訴人 駱悅玫聲稱其餘貨品將於同年4 月25日及同年月30日送達, 並簽發4 張面額共計396 萬5,800 元之本票以供擔保,惟屆 期該貨品均未送達,且被告已逃匿不知去向,經告訴人駱悅 玫催討無著,始知受騙等情,業據告訴人駱悅玫於警詢及原 審審理時指述綦詳(見90年度偵字第18901 號卷第5 頁、第 6 頁及原審卷㈤第47頁至第49頁),復有台北市第一信用合 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4 紙及被告所簽發之本票4 紙附卷可憑 (見上開偵查卷第7 頁至第12頁),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 時亦供承:因為90年2 月份的金額無法週轉才跳票的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173 頁),顯見被告收取告訴人駱悅玫所匯入 之款項時,其財務狀況已陷入危機,應已無交付貨品之能力 ,再參以被告所應交付之貨品僅出貨價值33萬4,200 元之貨 品,其餘396 萬5,800 元之貨品均未交付,衡諸常情,茍若 被告確有交付貨品之能力,理應於收取貨款後立即出貨,若 無法如期交貨亦應立即退還貨款,且被告苟無不法所有之意 圖,自無於收取貨款後,未依約交付貨品,並無法退還貨款 ,顯見被告當時需款孔急,財務狀況不佳,顯然被告明知其 已無交付貨品能力情形下,仍向告訴人駱悅玫收取貨款,自
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至於被告所辯只剩下最後一筆 100 萬的貨沒有辦法給告訴人云云,顯與上開證據資料不符 ,且被告復未提出其已出貨之證據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自 不足採。
㈤又告訴代理人吳文淑律師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折讓部分是市 場波動的關係,由公司決定折讓與否,如果可以折讓會開折 讓單給業務員,業務員拿給經銷商簽名後再拿回來交給公司 的會計,這樣公司的帳才能平衡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28 頁 ),而本件被告雖一再爭執其所侵占及詐欺之金額應該扣除 折讓之部分,然被告既係以侵占、詐欺之不法方式取得貨款 及貨品,顯非以正常之交易方式為之,自難再主張所侵占之 款項或所詐得之貨品尚須扣除折讓之部分,且該折讓之部分 亦無礙於被告侵占或詐欺之成立。另被告辯稱其上開之銷售 方式公司均知情,然此部份被告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 原審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所辯可採,自難僅憑被告空言辯解 ,即據以採信,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 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於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三所 為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刻印店成年老闆偽造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店章之行為 ,係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上開店章後,偽造印文於如附表 二、三、四所示之銷貨憑單、支票上背書之行為及於如附表 三所示之銷貨憑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 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同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論處。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 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據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但附表一第51筆誤為25萬4,000 元,附表 三第112 筆誤為24萬元,且未及審酌附表一部份,被告已繳 回322 萬2,562 元,附表三部份已繳回1,855 萬6,763 元,
此已據告訴代理人陳明,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足取,惟 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詐欺、侵 占,金額甚巨,犯後仍未與告訴人和解,僅繳回部分金額, 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資懲儆。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 面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三所示銷貨憑單上簽收欄內偽造之簽 名、印文、如附表四所示偽造經銷商之店章及支票背面偽造 之印文,雖均未扣案,然既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 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章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江泰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部分
┌───┬────┬───────┬────────┬──────┬────┐
│編號 │銷貨日期│ 銷貨單號 │ 經銷商 │金額(元) │備 註│
│ │ │ │ │(不含營業稅)│ │
├───┼────┼───────┼────────┼──────┼────┤
│01 │89.11.2 │K00000000 │上好通信有限公司│72,000 │院卷二,│
│ │ │ │ │ │p346 │
├───┼────┼───────┼────────┼──────┼────┤
│02 │90.1.15 │K00000000 │上好通信有限公司│420,952 │院卷二,│
│ │ │ │ │ │p348 │
├───┼────┼───────┼────────┼──────┼────┤
│03 │90.2.5 │K00000000 │上好通信有限公司│371,429 │院卷二,│
│ │ │ │ │ │p350院卷│
│ │ │ │ │ │五p110 │
├───┼────┼───────┼────────┼──────┼────┤
│04 │90.2.26 │K00000000 │上好通信有限公司│866,667 │院卷二,│
│ │ │ │ │ │p352 │
├───┼────┼───────┼────────┼──────┼────┤
│05 │90.2.8 │K00000000 │新頻道通訊器材行│445,714 │院卷二,│
│ │ │ │ │ │p355院卷│
│ │ │ │ │ │五p109 │
├───┼────┼───────┼────────┼──────┼────┤
│06 │90.2.21 │K00000000 │新頻道通訊器材行│371,429 │院卷二,│
│ │ │ │ │ │p356 │
├───┼────┼───────┼────────┼──────┼────┤
│07 │90.3.2 │K00000000 │泛宇國際企業有限│1,114,286 │院卷二,│
│ │ │ │公司 │ │p359 │
├───┼────┼───────┼────────┼──────┼────┤
│08 │90.3.5 │K00000000 │泛宇國際企業有限│1,238,095 │院卷二,│
│ │ │ │公司 │ │p360院卷│
│ │ │ │ │ │五p100 │
├───┼────┼───────┼────────┼──────┼────┤
│09 │90.1.20 │K00000000 │光倢科技有限公司│445,714 │院卷二,│
│ │ │ │ │ │p405 │
├───┼────┼───────┼────────┼──────┼────┤
│10 │90.1.30 │K00000000 │光倢科技有限公司│371,429 │院卷二,│
│ │ │ │ │ │p406院卷│
│ │ │ │ │ │五p114 │
├───┼────┼───────┼────────┼──────┼────┤
│11 │90.2.26 │K00000000 │光倢科技有限公司│222,857 │院卷二,│
│ │ │ │ │ │p407 │
├───┼────┼───────┼────────┼──────┼────┤
│12 │90.2.26 │K00000000 │光倢科技有限公司│445,714 │院卷二,│
│ │ │ │ │ │p408 │
├───┼────┼───────┼────────┼──────┼────┤
│13 │89.12.2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72,000 │院卷二,│
│ │ │ │ │ │p241 │
├───┼────┼───────┼────────┼──────┼────┤
│14 │90.2.2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371,429 │院卷二,│
│ │ │ │ │ │p242 │
├───┼────┼───────┼────────┼──────┼────┤
│15 │90.2.2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22,857 │院卷二,│
│ │ │ │ │ │p243 │
├───┼────┼───────┼────────┼──────┼────┤
│16 │90.2.6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297,143 │院卷二,│
│ │ │ │ │ │p244 │
├───┼────┼───────┼────────┼──────┼────┤
│17 │90.2.6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18,286 │院卷二,│
│ │ │ │ │ │p245 │
├───┼────┼───────┼────────┼──────┼────┤
│18 │90.2.9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323,809 │院卷二,│
│ │ │ │ │ │p246 │
├───┼────┼───────┼────────┼──────┼────┤
│19 │90.2.21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495,238 │院卷二,│
│ │ │ │ │ │p247 │
├───┼────┼───────┼────────┼──────┼────┤
│20 │90.2.27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619,048 │院卷二,│
│ │ │ │ │ │p248 │
├───┼────┼───────┼────────┼──────┼────┤
│21 │90.3.5 │K00000000 │雙頻通訊企業行 │371,429 │院卷二,│
│ │ │ │ │ │p249 │
├───┼────┼───────┼────────┼──────┼────┤
│22 │90.1.17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66,667 │院卷二,│
│ │ │ │ │ │p252 │
├───┼────┼───────┼────────┼──────┼────┤
│23 │90.1.20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619,048 │院卷二,│
│ │ │ │ │ │p253 │
├───┼────┼───────┼────────┼──────┼────┤
│24 │90.1.29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990,475 │院卷二,│
│ │ │ │ │ │p254 │
├───┼────┼───────┼────────┼──────┼────┤
│25 │90.1.29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619,048 │院卷二,│
│ │ │ │ │ │p255 │
├───┼────┼───────┼────────┼──────┼────┤
│26 │90.2.1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619,048 │院卷二,│
│ │ │ │ │ │p256 │
├───┼────┼───────┼────────┼──────┼────┤
│27 │90.3.2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866,667 │院卷二,│
│ │ │ │ │ │p257 │
├───┼────┼───────┼────────┼──────┼────┤
│28 │90.3.26 │K00000000 │立宇通訊企業行 │194,285 │院卷二,│
│ │ │ │ │ │p258 │
├───┼────┼───────┼────────┼──────┼────┤
│29 │90.2.2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247,619 │院卷二,│
│ │ │ │ │ │p261 │
├───┼────┼───────┼────────┼──────┼────┤
│30 │90.2.2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371,429 │院卷二,│
│ │ │ │ │ │p262院卷│
│ │ │ │ │ │五p124 │
├───┼────┼───────┼────────┼──────┼────┤
│31 │90.2.2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371,429 │院卷二,│
│ │ │ │ │ │p263 │
├───┼────┼───────┼────────┼──────┼────┤
│32 │90.2.2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60,952 │院卷二,│
│ │ │ │ │ │p264 │
├───┼────┼───────┼────────┼──────┼────┤
│33 │90.3.7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309,524 │院卷二,│
│ │ │ │ │ │p269 │
├───┼────┼───────┼────────┼──────┼────┤
│34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180,000 │院卷二,│
│ │ │ │ │ │p276 │
├───┼────┼───────┼────────┼──────┼────┤
│35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180,000 │院卷二,│
│ │ │ │ │ │p277院卷│
│ │ │ │ │ │五p126 │
├───┼────┼───────┼────────┼──────┼────┤
│36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180,000 │院卷二,│
│ │ │ │ │ │p278院卷│
│ │ │ │ │ │五p127 │
├───┼────┼───────┼────────┼──────┼────┤
│37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180,000 │院卷二,│
│ │ │ │ │ │p279院卷│
│ │ │ │ │ │五p125 │
├───┼────┼───────┼────────┼──────┼────┤
│38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30,000 │院卷二,│
│ │ │ │ │ │p280院卷│
│ │ │ │ │ │五p129 │
├───┼────┼───────┼────────┼──────┼────┤
│39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142,857 │院卷二,│
│ │ │ │ │ │p281院卷│
│ │ │ │ │ │五p130 │
├───┼────┼───────┼────────┼──────┼────┤
│40 │90.3.26 │K00000000 │仕敬企業行 │66,667 │院卷二,│
│ │ │ │ │ │p282院卷│
│ │ │ │ │ │五p131 │
├───┼────┼───────┼────────┼──────┼────┤
│41 │90.1.29 │K00000000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619,048 │院卷二,│
│ │ │ │ │ │p286院卷│
│ │ │ │ │ │五p115 │
├───┼────┼───────┼────────┼──────┼────┤
│42 │90.2.26 │K00000000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990,475 │院卷二,│
│ │ │ │ │ │p287 │
├───┼────┼───────┼────────┼──────┼────┤
│43 │90.2.26 │K00000000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228,571 │院卷二,│
│ │ │ │ │ │p288 │
├───┼────┼───────┼────────┼──────┼────┤
│44 │90.3.2 │K00000000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408,571 │院卷二,│
│ │ │ │ │ │p291 │
├───┼────┼───────┼────────┼──────┼────┤
│45 │90.3.2 │K00000000 │智敬企業有限公司│420,952 │院卷二,│
│ │ │ │ │ │p292院卷│
│ │ │ │ │ │五p101 │
├───┼────┼───────┼────────┼──────┼────┤
│46 │90.2.15 │K00000000 │豐旗通信工程行 │445,713 │院卷二,│
│ │ │ │ │ │p299 │
├───┼────┼───────┼────────┼──────┼────┤
│47 │90.2.16 │K00000000 │豐揚通信工程行 │1,238,094 │院卷二,│
│ │ │ │ │ │p315 │
├───┼────┼───────┼────────┼──────┼────┤
│48 │90.2.20 │K00000000 │豐揚通信工程行 │518,095 │院卷二,│
│ │ │ │ │ │p318 │
├───┼────┼───────┼────────┼──────┼────┤
│49 │90.3.5 │K00000000 │豐揚通信工程行 │990,475 │院卷二,│
│ │ │ │ │ │p319 │
├───┼────┼───────┼────────┼──────┼────┤
│50 │90.1.30 │K00000000 │泛都電訊有限公司│247,619 │院卷二,│
│ │ │ │ │ │p335 │
├───┼────┼───────┼────────┼──────┼────┤
│51 │89.11.27│K00000000 │勝星通訊行 │54,000 │院卷二,│
│ │ │ │ │ │p379 │
├───┼────┼───────┼────────┼──────┼────┤
│52 │90.2.23 │K00000000 │勝星通訊行 │371,429 │院卷二,│
│ │ │ │ │ │p384 │
├───┼────┼───────┼────────┼──────┼────┤
│53 │90.2.27 │K00000000 │勝星通訊行 │495,237 │院卷二,│
│ │ │ │ │ │p385 │
├───┼────┼───────┼────────┼──────┼────┤
│54 │90.3.19 │K00000000 │萬里通通訊商社 │238,093 │院卷二,│
│ │ │ │ │ │p388 │
├───┼────┼───────┼────────┼──────┼────┤
│55 │89.10.18│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36,000 │院卷二,│
│ │ │ │ │ │p391 │
├───┼────┼───────┼────────┼──────┼────┤
│56 │89.11.28│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36,000 │院卷二,│
│ │ │ │ │ │p392 │
├───┼────┼───────┼────────┼──────┼────┤
│57 │90.2.1 │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371,429 │院卷二,│
│ │ │ │ │ │p393 │
│ │ │ │ │ │院卷五 │
├───┼────┼───────┼────────┼──────┼────┤
│58 │90.2.22 │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371,429 │院卷二,│
│ │ │ │ │ │p396 │
├───┼────┼───────┼────────┼──────┼────┤
│59 │90.2.26 │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371,429 │院卷二,│
│ │ │ │ │ │p397院卷│
│ │ │ │ │ │五p102 │
├───┼────┼───────┼────────┼──────┼────┤
│60 │90.3.9 │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88,571 │院卷二,│
│ │ │ │ │ │p398 │
├───┼────┼───────┼────────┼──────┼────┤
│61 │90.3.28 │K00000000 │三聲企業有限公司│88,571 │院卷二,│
│ │ │ │ │ │p399 │
├───┴────┴───────┴────────┴──────┴────┤
│合計共23,903,041元 │
└─────────────────────────────────────┘
附表二:偽造支票背書部分
┌───┬──────┬──────┬─────┬──────┬─────┬────┬────┐
│ 編號 │ 發票人 │ 帳號 │ 發票日期 │ 支票號碼 │ 金額 │偽造印文│ 備註 │
├───┼──────┼──────┼─────┼──────┼─────┼────┼────┤
│01 │立宇通訊企業│交通銀行-東 │90.4.5 │00000000 │747,800 │仕敬企業│院卷二,│
│ │行 │高雄分行 │ │ │ │行 │p411 │
│ │謝淑慧 │000000000 │ │ │ │ │ │
├───┼──────┼──────┼─────┼──────┼─────┼────┼────┤
│02 │立宇通訊企業│交通銀行-東 │90.3.31 │00000000 │618,800 │智敬企業│院卷二,│
│ │行 │高雄分行 │ │ │ │有限公司│p413 │
│ │謝淑慧 │000000000 │ │ │ │ │ │
├───┼──────┼──────┼─────┼──────┼─────┼────┼────┤
│03 │立宇通訊企業│交通銀行-東 │90.3.31 │00000000 │980,000 │豐揚通訊│院卷二,│
│ │行 │高雄分行 │ │ │ │企業行 │p419 │
│ │謝淑慧 │000000000 │ │ │ │ │ │
├───┼──────┼──────┼─────┼──────┼─────┼────┼────┤
│04 │立宇通訊企業│交通銀行-東 │90.4.6 │00000000 │655,000 │新頻道通│院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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