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
1582號中華民國93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調偵字第4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丙○○係保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展公司,名義負責 人為陳瑞瑤)、保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傑公司,名 義負責人為陳瑞瑤)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經濟拮据,無清 償債務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 (一)於民國89年7 月4 日,在高雄市○○路155 號8 樓之 1 保展公司內,向公司員工乙○○佯稱:公司要進貨需要資 金,且有其他花費須支應等語,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 )130,700 元。(二)另於89年7 月11日,又以電話向當時 人在高雄之乙○○佯稱:伊目前在嘉義,有急事無法返回高 雄,且伊有拿到一張22萬元的嘉義農會本票,次日就可兌現 ,但因需錢應急趕三點半,請乙○○籌款22萬元,匯入其弟 弟陳瑞瑤華南銀行東苓分行之帳戶內,待翌日將該嘉義農會 本票兌現後即可還款等語,乙○○不疑有他,乃將22萬元匯 入丙○○指定之帳戶內,惟翌日丙○○並未依約還款。(三 )復於89年8 月3 日,在高雄市○○○路110 號6 樓之5 , 向乙○○詐稱;公司需要簽約保證金10萬元及其他花費等語 ,再度向乙○○詐款12萬6 千元(起訴書誤載為16萬6 千元 )。嗣約定之還款期限到期,均未獲償,經乙○○多次向丙 ○○追討債務,丙○○始簽發包含上揭3 筆借款及另積欠之 工資等費用合計586,740 元之本票(到期日為89年9 月15日 ,本票面額超過前開3 筆借款合計476,700 元部分,與本件 詐欺無關)1 紙以供清償,惟票據屆期仍未兌現,乙○○始 知受騙。
二、丙○○復承前揭詐欺之概括犯意,(一)自89年6 月7 日起 ,在高雄市○○路155 號8 樓之一,向丁○○(原名曾秋萍 )佯稱:公司之遠景良好、獲利豐富等語,向丁○○借款, 使丁○○陷於錯誤而陸續借予款項180 萬元。(二)復於89 年7 月18日,在高雄市○○○路110 號6 樓之5 ,向丁○○
詐稱:若公司未籌得150 萬元之簽約保證金,將使公司毀於 一旦等語,使丁○○陷於錯誤,而以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 三民區○○街42號之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向朱富興抵押借 款150 萬元後,轉借予丙○○。丙○○於陸續向丁○○詐得 上開款項後,雖開立華南銀行東苓分行支票共7 紙(支票號 碼:AC00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 、AC00 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償 付借款,惟該7 紙支票經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丁○○始 知受騙。
三、丙○○承上開犯意,(一)自89年7 月13日起至同年9 月23 日止,陸續前往位於高雄市○○○路489 號11樓之「花園K TV」消費後,共積欠消費款111,500 元,由花園KTV負 責人甲○○代墊帳款,丙○○則簽發本票9 紙以資清償(起 訴書誤植為簽發支票1 紙償付部分帳款),惟票據屆期均不 獲兌現。(二)另於89年7 月3 日(起訴書誤載為8 月3 日 間),持華南銀行東苓分行面額42萬元之支票1 紙(支票號 碼:AC0000000), 在高雄市○○○路110 號6 樓之5 , 向甲○○佯稱:公司需要簽約保證金,一個月絕對如期還款 等語,使甲○○陷於錯誤向甲○○詐得40萬元(另有2 萬元 係利息),詎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甲○○始知受騙。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就其於上揭時地向告 訴人乙○○、丁○○、甲○○三人借款及至花園KTV消費 欠帳之事實均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 伊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才無法還錢,且伊雖欠乙○○58萬, 然已陸續還了一些,欠款應只剩42萬多元,又伊向丁○○借 錢180 萬元部分,已陸續清償,僅剩140 萬元云云。經查: ㈠上揭被告向告訴人乙○○、丁○○、甲○○借款及積欠消費 帳款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丁○○、甲○○3 人指訴 綦詳,核與證人朱富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 告簽發予告訴人乙○○之本票1 紙、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被告交付予告訴人丁○○之支票7 紙、本票3 紙、借款 條1 紙、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被告簽發交付 告訴人甲○○之本票9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 稽。
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保展公司、保傑公司是伊與其弟弟陳瑞 瑤共同合夥擔任負責人,因伊信用破產無法申請支票,才由 陳瑞瑤掛名負責人等語(參偵字卷第8 頁反面),足見被告
向告訴人3 人借貸或至花園KTV消費時,其資力確有陷於 困難之情。參以被告開立予告訴人3 人之還款票據,其發票 人分別係陳瑞瑤、保展公司及保傑公司,其中陳瑞瑤支票帳 戶自89年3 月8 日起至89年9 月22日止之存款金額,最高僅 362,717 元,最低為270 元(見原審卷第54至57頁),且於 丁○○持有之陳瑞瑤為發票人之支票付款日(即89年8 月14 日、同年8 月18日、同年8 月23日、同年8 月28日,見發查 卷第15至17頁)均無足額存款以資兌現;另保展公司支票帳 戶自89年3 月16日起至89年9 月21日止之存款金額,最高僅 352,830 元,最低為0 元(見原審卷第59頁至62頁),且於 丁○○持有之發票人保展公司之支票付款日(即89年7 月8 日)亦無足額存款以資兌現;又保傑公司之支票帳戶自89年 3 月16日起至同年9 月19日止之存款金額,最高僅521, 800 元,最低為200 元,且於王美惠、丁○○持有之發票人保傑 公司之支票付款日(即89年8 月3 日、同年8 月6 日,見發 查卷第15、24頁),均無足額存款以資兌現等情,有華南銀 行東苓分行函覆之支票帳戶往來明細在卷可按,益徵被告清 償債務能力欠佳,竟隱瞞其無力還款之事實,多次至花園K TV消費或對告訴人謊稱短期內可清償借款,待清償期屆至 卻無分文清償,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 上有施詐術之行為。
㈢又被告於原審並不否認其向告訴人3 人借款之時,係以公司 之資金週轉或支付公司保證金等需求,作為借款之理由,然 觀之被告所經營之保傑公司從未向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而 保展公司自89年4 月7 日起營業至同年12月1 日歇業止,於 公司營運之8 個月期間內,總營業額為1,102,163 元,月平 均營業額為137,770 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覆之高 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5 紙中「銷售額總計欄」之 記載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49至55頁)。反觀被告向告訴人 3 人詐稱係公司營業所需之資金等理由所借貸之款項,總額 高達約419 萬元左右,顯不成比例,足認被告向告訴人3 人 借款時,所稱係公司需資金週轉云云,均為虛佞不實之詐術 。
㈣告訴人乙○○、丁○○2 人對於被告曾以支票清償債務之事 實固均不否認,然指稱已清償之債務與前開告訴部分均無關 聯,而被告迄今仍未能提出其確有償還告訴人欠款之憑據或 相關事證以供調查,是其所辯是否屬實,已有可疑。況被告 如確對告訴人3 人清償債務,則何以被告未於償還欠款之時 ,取回欠款之憑證(支票、本票等),而任令告訴人持該憑 證一再對其重覆追索債款,是被告所辯,顯違常理,委無可
採。被告就此部分雖聲請本院向銀行查詢其支票往來情形, 以證明其確有以支票清償借款,然此部分事證臻明確,本院 認無再查詢之必要,且被告亦未提供有關之票號供本院查詢 ,本院亦無從查詢,是此項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辯解不足採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之詐欺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先後詐騙告訴人3 人,時間密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 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詐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以公司 需要簽約保證金之理由向告訴人甲○○詐騙之金額,係40萬 元,至於支票面額中超過40萬元部分之2 萬元係利息等情, 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中證述之內容相符,從而被告就此部分詐欺所得之金額為40 萬元無訛,原審就此部分認定之詐取金額為42萬元,尚有未 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以謊稱公司需用資金為 由,向告訴人等騙取金錢,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其情非輕, 及騙取之金額達400 萬元,對告訴人3 人所生之損害不輕, 且其迄今均未與告訴人3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茲警懲。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洪慶鐘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麗莉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