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67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中華民國93年4月28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
第730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336、337
、1769、1770、32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一)本件背信案件之告發人應為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 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到嘉義市皇嘉大飯店 參加林阿連所召集之臨時董事會議,有林阿連、趙健、劉 得衷、聲請人及李壽林(委託書委託出席)參會。在會議 中林阿連始把他擅自與台中順天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簽訂彰化三民路土地「合建私約」被其他四人幫(林阿連 、助理朱運安、乾兒子陳寰珅即陳文國、及朱運平)所侵 吞之合建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五千五百萬元支票影本予 聲請人等人。其中五千五百萬元,林阿連匯入其帳戶一千 四百萬元,陳文國取走二千四百萬元,朱運安自取一千二 百萬元(嗣後再叫林阿連補開傭金收據)。朱運安回北後 ,提二百萬元予朱運平吃紅,不是搬遷費,是合建擔保金 之款,朱運平得二百萬元嫌太少,故又於同年七月二十日 逼順天公司撥五百萬元入其弟朱運安台中七信之帳戶,朱 運平及林阿連均持法人大、小印章領取該五百萬元,但註 明為合建擔保金,合計五千五百萬元。後來陳文國在該飯 店說溜嘴,說了二次,他曾另匯六百萬元予朱運安(難怪 朱運安一下子買了兩輛新車,一台為賓士2300cc紅色跑車 ,一台為cifiro3000cc,原來是坑法人之擔保金,真是膽 大包天。我們傳道一輩子也買不起一台)。如此,朱運安 與陳文國早就設計要各坑路德會一千八百萬元,只是大笨 蛋不知覺。此事聲請人曾先後寫了兩封存證信函予林阿連 催討五千萬元,另一次予林阿連與朱運平催討五百萬元, 但法院刑庭並不重視和採信,竟判聲請人重刑,真是是非 倒置。
(二)本背信案最大錯誤為法官不把被侵吞之鉅額擔保金,令四 人幫全數返還法人且判重刑,而竟判聲請人比拿二千四百 萬元之陳文國多了八個月,侵吞一千八百萬元之朱運安有 外國
何在?聲請人舉發本弊案,還因法官有二審終決權,即穿
鑿附會予聲請人重刑,萬分不服。
(三)順天公司因彰化地區為地震區,不敢蓋大樓,會賠倒,因 沒人敢買,故已於九十年之前即與本法人解除「合建契約 」。因此順天公司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要討回該 合建擔保金五千五百萬元,且已勝訴在卷。其次,第一個 依法訂契約之寶冠公司因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未領取「建 照」,而被註銷,依契約第十四條其「合建契約」「自動 作廢」。可證寶冠公司與順天公司均已先後與路德會解除 「合建契約」,法人並無損失,董事並無背信之行為。何 況順天公司若興建大樓必賠倒,而本法人因分配十幾間店 面,法人卻有淨效益八千萬元。董事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 四日決議與順天公司「合建」,並未構成背信犯行。現在 順天公司要討回的,是被林阿連等四人幫所侵吞殆盡之五 千五百萬元擔保金,及甘露堂約一千萬元拆遷費和利息。 四人幫應把所侵吞之擔保金拿出來,返還法人,轉還順天 公司,上述即是所新發現之事實。
(四)本背信案(應含侵占案),聲請人既為原始告發人、催告 者,是真實的,因難忍受該四人幫(相信是朱運安及陳文 國策劃設計),為坑路德會更多的錢財,泯滅良心,竟無 法無天,又誘騙林阿連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再召集第四屆 董事第十次臨時會議(僅距侵吞順天公司五千五百萬元七 天而已),竟利用董事簽到在第一頁,紀錄末後未簽名, 利用此種漏洞手法,涉嫌偽造該次紀錄,偽造成虎尾和新 營土地與台光公司簽定「合建契約案」,還敢說該次偽造 之紀錄為聲請人所宣讀的。聲請人絕不承認有宣讀過該次 會議紀錄(非紀錄人豈有宣讀紀錄之理),亦絕未討論過 該兩個合建案,應為偽造(該次會議紀錄咸信為陳文國事 先寫好的,因他要承包虎尾營造工程,可獲鉅利,朱家兄 弟無此本事)。四屆董事林朝宗、劉得衷、陳清波及聲請 人絕不承認有討論過該兩個合建案,除非拿出會議紀錄原 稿對證。四屆董事已逝世二人。該兩個合建案,經專業人 士核算,結果法人繳土地增值稅後,建物所得僅剩約百分 之二三左右。如此沒良心之惡行,促聲請人決心先推動他 人來任告發人,結果總會主席宜仁揚接受該擔保金五千萬 元之影本,推出施政雄出來告發此弊案。起初並未將聲請 人列入被告名單內,是後來被檢察官加上去的,因此僅於 偵查結束前不久才傳聲請人去訊問約二、三分鐘的話。聲 請人向檢察官「自白」曾向林阿連借五十萬元,但已還二 十萬元;另幫其在台北處理一般事務,每月津貼勞務費二 萬五千元,上述兩件事是合法的,為林阿連作事很辛苦,
如整理八年糾結不清之會計事務,找尋老舊證物,供律師 訴訟用,也十分辛苦,代出民事庭及撰寫民事狀。(五)聲請人揭發此三、四件弊案,是為路德會維護財產權益, 也出於正義和良知,費如此大勇氣,竟被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起訴即被法院以「自白」借款和收勞務津貼起訴 和判刑。法院應頒發獎狀,表揚聲請人之義行,怎可對聲 請人判重刑,現今幾十個教友,無人牧養,這種判決合憲 法嗎?聲請人在牢裡,不能服務社會更多人,豈不是社會 之損失。聲請人相信老天上帝有眼,法院刑庭在毫無證據 犯法,有無天理判此重刑,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精義,法院是濫用第二審終審 權來判聲請人徒刑,可說不是好法官應有之行為。因此, 請依據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鑒賜重審依所提出之新事 證及新證據,重新再審,以回應九月上旬最高法院對死刑 犯黃志成,八次死刑,第九次不依其「犯罪自白書」為證 據,改判無罪之判例,以免法院被人民責罵為「超級凌駕 最高法院」之判例,成超憲法法庭,因為最高法院刑庭確 認,不能僅以黃志成「犯罪自白」為判罪依據。同樣,聲 請人對檢察官及法院之合法「自白」,被法院拿來作為判 罪依據,更不能以同案被告陳文國坑路德會二千四百萬元 後,所說證據毫無之謊言來判聲請人徒刑,其謊言已被寶 冠公司新董事長李順興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之證詞全部 推翻了。敢請法院刑庭法官,用穿鑿附會臆測推斷、自由 心證,不依證據和法律條文之手法來判無犯罪之人重刑, 難到不顧天理良心,法律和憲法之正義及公道。法院有藉 二審終局權來迫害宗教和神職人員之重嫌。
(六)對於同案被告陳文國坑了路德會二千四百萬元,僅判三年 。他送二、三次錢去兄弟飯店給林阿連,正是寶冠公司前 董事長陳傳生叫他送去的「合建保證金」,與各董事何干 ?林阿連收款給收據,也沒給董事花用,有者,必要寫收 據的。如此簡單,法院刑庭法官硬坳成全體董事不法利益 。去兄弟飯店與朋友喝飲料也犯法嗎?不管陳文國何時去 兄弟飯店,與眾董事無關。
(七)依所提之新事證、新證據及黃志成死刑犯改判無罪之判例 ,請比照辦理,重新對聲請人之背信案判決,鑒賜補救, 為聲請人憲法及法律之正義、公道審理改判,或作有利之 更判,聲請人努力不懈到底,相信法院會接受聲請人之懇 請,以免造成冤獄。
(八)綜上所述各項新事證及新證據均為真實無訛。因此請切實 比照九月上旬最高法院對死刑犯黃志成,不依其「犯罪自
白」改判無罪之判例,對聲請人鑒賜再審,平反違誤之判 決,改判聲請人無罪,或作其他改判緩刑之宣告,以還宗 教自由及法律之正義。並提出:⑴四人幫所偽造之會議紀 錄影本。⑵涉嫌偽造紀錄後與台光公司簽訂之「虎尾及新 營」兩個土地,出賣法人權益之不平等「合建契約書」。 這是聲請人決心告發本背信、侵占鉅款案之主因。⑶係聲 請人備妥打好字之告發函,足證聲請人確實是原始催促告 發人之首。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固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惟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必該證據係於判決確定前因 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倘其證據 成立在判決確定後或於判決確定前為聲請人所明知,即非所 謂發現之新證據,用以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又所謂確 實之新證據,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必須 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 者為限,若提出之證據,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據 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事實審法 院於判決前因未發見不及調查審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 。若判決前已經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 捨棄不採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自不得據為聲 請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裁定 、五十年台抗字第一○四號判例、五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 號裁定意旨參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右揭聲請意旨(一)關於聲請人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一日到嘉義市皇嘉大飯店參加林阿連所召集之臨時 董事會議,在會議中林阿連把所侵吞之合建擔保金五千五 百萬元支票影本予聲請人等人及如何分配款項或匯款云云 。業經原確定判決理由欄壹有罪部分㈠③⑴、⑵、 ㈠①②③審認在卷,且該項事實係屬判決確定前所存在 之事實,並在判決確定前為聲請人所明知,即非所謂發現 之新證據。聲請人所主張右揭聲請意旨(一)本件背信案 件之告發人應為聲請人;右揭聲請意旨(五)聲請人揭發 此三、四件弊案云云,縱認實在,亦屬判決確定前所存在 之事實,亦在判決確定前為聲請人所明知,即非發現新證 據。至其所主張之右揭聲請意旨(一)關於其曾寫兩封存 證信函及右揭聲請意旨(八)關於備妥打好字之告發函云 云,為聲請人所製作,顯非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亦在判
決確定前為聲請人所明知,即非發現新證據。其據以聲請 再審,均不符合再審之要件。
(二)聲請人又主張:右揭聲請意旨(三)關於所述寶冠公司與 順天公司均已先後與路德會解除「合建契約」,法人並無 損失。何況順天公司若興建大樓必賠倒,而本法人因分配 十幾間店面,法人卻有淨效益八千萬元,四人幫應把所侵 吞之擔保金拿出來,返還法人,轉還順天公司云云。業經 原確定判決理由欄壹有罪部分㈠②、④、③⑴審認, 並認「路德會與寶冠公司之合建案及路德會與順天公司之 合建案均對路德會顯然不利。」、被告辯稱「若主管機關 不准開發,雙方則辦理契約解除,故契約應不致對路德會 不利云云置辯,亦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顯見特 約條款第五條所訂明之「擔保金」應係對於路德會董事會 之酬庸,柯興樹前開證言顯與事實有違,而不可採憑。」 等語在卷,並非發現新證據。至聲請人右揭聲請意旨(三 )關於所謂順天公司因彰化地區為地震區,不敢蓋大樓, 會賠倒,因沒人敢買云云,純為聲請人個人主觀之意見, 並非發現新證據。又所謂「順天公司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起訴,要討回該合建擔保金五千五百萬元,且已勝訴在 卷」,係屬順天公司與路德會間之關係,要與聲請人無關 。
(三)聲請人再主張:右揭聲請意旨(四)關於林阿連於八十七 年四月十日再召集第四屆董事第十次臨時會議(僅距侵吞 順天公司五千五百萬元七天而已),竟利用董事簽到在第 一頁,紀錄末後未簽名,利用此種漏洞手法,涉嫌偽造該 次紀錄,偽造成虎尾和新營土地與台光公司簽定「合建契 約案」,及偽造紀錄為聲請人所宣讀云云。惟原確定判決 並未引該會議紀錄作為聲請人有罪之認定,其主張自無足 動搖原確定判決。
(四)至聲請人右揭聲請意旨(二)所稱:法院判聲請人比拿二 千四百萬元之陳文國多了八個月,侵吞一千八百萬元之朱 運安有外國
當,並非發現之新證據。右揭聲請意旨(七)(八)關於 所稱黃志成死刑犯改判無罪之判例,請比照辦理,改判聲 請人無罪,或作其他改判緩刑之宣告云云,均屬該案件之 判斷,尚無拘束本案判決之效力。
(五)聲請意旨所指其餘部分各情,或係對原確定判決再度提出 辯解,或係就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捨,證據能力之認定 等職權上之適法行使,再漫予指摘未詳予審酌有利於聲請 人之證據為不當,然並未提出任何新證據或有所謂重要證
據漏未審酌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意旨所示,聲請意旨所 陳各節,均核與上揭之再審原因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均核與上揭再審原因要件不 符,其據以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高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