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戊○○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當事人間因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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