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138號
TPHM,106,侵上訴,138,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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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富明
選任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6 年8 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嫌重大,業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且其先自承居無定所,無從覓保,後雖 表示有朋友願提供住所,然前後所述地址有所出入,又稱無 法自行具保,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 日後之刑罰執行,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6 年5 月 24日起執行羈押,至106 年8 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於106 年8 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8 月24日起,延長羈 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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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