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31號
TPHM,106,交附民,31,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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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王春長
      王智弘
      王品祺
      王儷紋
      王儷穎
代 理 人 王正中
上 5人原告
共   同 康賢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邱富民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被告邱富民因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11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王春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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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