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王春長 王智弘 王品祺 王儷紋 王儷穎代 理 人 王正中上 5人原告共 同 康賢綜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被 告 邱富民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上列被告邱富民因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11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王春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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