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83號
TCHM,94,交附民,83,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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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建全商行即劉善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二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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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