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建全商行即劉善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二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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