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智上字,94年度,11號
TPHV,94,智上,11,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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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珮郁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廖本隆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魏嘉俐律師
      陳彩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2,706,7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743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外,其餘25,393
元,未據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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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