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12號上 訴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黃柏夫律師 馮君傑律師 陳志揚律師上 訴 人 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毅誠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李家慶律師上開一 人複 代理人 任雅侖律師被 上訴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複 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5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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