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159號
SLDM,106,審附民,159,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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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古家華
被告吳秋珠
之繼承人  林柏諺
      林琬儒
      林婉淇
上列被告(及王永慶張俊彥)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吳秋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被告吳秋珠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 與之有關部分即當然停止,被告王永慶張俊彥之訴訟程序 雖不受影響,但原告及吳秋珠之繼承人迄今仍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仍有礙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經本院查明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為被告吳秋珠之繼承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 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承受訴訟而與原告續行訴訟,並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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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