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159號
SLDM,106,審附民,159,2017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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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古家華
被   告 吳秋珠  (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林柏諺
      林琬儒
      林婉淇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秋珠(及王永慶張俊彥)詐欺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吳秋珠部分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秋珠所涉詐欺,因其已經死亡,業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本院雖依職權命其繼承人全體即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承受訴訟,但依上規定,原告之訴與被告吳秋珠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仍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至於被告王永慶張俊彥則另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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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