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
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11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甲○○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具殺傷力改造槍枝壹把沒收。
事 實
一、乙○○、甲○○係兄弟關係,渠等與第三人蔡秀玲間因關於 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樓房屋產權及使用與相關 債務等問題而有爭議,被害人丙○遂代表蔡秀玲出面與甲○ ○、乙○○協商,嗣甲○○以電話與丙○約定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一二三號一樓之辦公室內商議,當日丙○遂依約夥同吳立 群、張明嶽至前開地點與甲○○見面,丙○等人抵達後約二 十分鐘至三十分鐘,乙○○亦到場,而甲○○、乙○○二人 則事先安排多名確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在上址現場內外 守候以見機行事,而在甲○○、乙○○與丙○商議未久後, 甲○○先示意在上址辦公室內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將丙○帶出,乙○○並點頭表示認可,丙○不疑有他乃 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外出,而甲○○、乙○ ○二人在丙○離開上址辦公室後,二人與前開多名不詳姓名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改造槍彈、傷害、私行拘禁、遺棄丙○及私行拘禁吳立群、 張明嶽之犯意聯絡,先由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使 用拳頭或分持棒球棍、拐杖鎖等器械圍毆丙○,而在該等姓 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毆打丙○過程中,並由其中一人持 不詳型式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一支及土造子彈一顆射擊丙 ○右大腿處一槍,造成丙○右大腿大量出血、右側股骨因槍
擊受有合併開放性粉碎骨折之傷害。吳立群、張明嶽聽聞槍 聲後即起身查看,張明嶽並走出屋外探究,而在張明嶽發現 丙○係遭槍擊受傷後,即走回前址屋內辦公室,示意吳立群 一同離開,惟前開受乙○○、甲○○指示而安排在場之多名 確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為防止張明嶽、吳立群離去而 得以報警或救助丙○,乃將張明嶽、吳立群二人押往該處所 一樓通往二樓之樓梯間儲藏室予以私行拘禁。復由該等真實 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中四人,以自用小客車將因受槍傷腿 部大量出血,已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之丙○,強行載往臺 北縣新店市屈尺山區予以剝奪行動自由,在途中,坐於後座 之三人接續用拳頭毆打丙○右大腿受傷部位,待抵達山區時 ,其等將丙○拖行下車接續加以毆打,隨後其他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多人亦抵達現場,亦接續毆打丙○,之後丙○ 再被拖上原先搭乘之自用小客車內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草叢 以遺棄之,而在此期間,張明嶽、吳立群亦被其他多名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開車強行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而接續非 法剝奪其等行動自由,迄於同日傍晚五時許始載回臺北縣板 橋市○○路○段一二三號處所釋放。嗣於當日十八時三十分 許,因有載送瓦斯之工人經過丙○遭丟棄之新店市曲尺山區 ,丙○乃向其借用行動電話撥打一一九求救,警方及耕莘醫 院救護車旋趕往現場將丙○送往臺北縣新店市耕莘醫院急救 ,再轉往臺北市榮民總醫院救治,始倖免於難。二、案經被害人丙○訴由臺北縣政府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 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
(二)而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 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 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立法理由,除
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 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 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作為傳聞例 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 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 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 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案被害人丙 ○、張明嶽、吳立群於警詢中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害人丙○提出告訴時所提出之宏恩 醫院宏字第七八六三五號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具之住院診 斷證明書係因本案訟訟之目的而事後製作,均屬傳聞證據, 惟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表示同意引為證據,且迄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再聲明異議,復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證據能力並無意見, 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及驗傷診斷書製作時之情況,核無 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故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有關本案被害人丙○、張明 嶽、吳立群上開審判外之陳述及前引診斷證明書是否屬於傳 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等規定, 得逕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
二、訊據被告乙○○、甲○○二人對於其二人係兄弟關係,渠等 與第三人蔡秀玲間因關於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 樓房屋產權及使用與相關債務等問題而有爭議,故告訴人丙 ○乃代表蔡秀玲出面協商,並由被告甲○○以電話與告訴人 丙○約定於本件案發時地商議,當日告訴人丙○遂依約夥同 吳立群、張明嶽至前開地點與被告甲○○見面,丙○等人抵 達後約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被告乙○○亦到場參與商議等 情雖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共同傷害、無故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妨害自由及遺棄等犯 行,被告乙○○並辯稱:伊與丙○及吳立群、張明嶽等人素 無怨隙,於本案事發前僅於法院走廊見面一次,當時雙方談 話氣氛良好並無齟齬。事發當日為第二次見面,伊到達板橋 市○○路○段一二三號約定見面之地點前,共同被告甲○○ 與丙○等人談話中,並無任何言語衝突或爭執情事。迨伊到 達上址後,雙方亦無任何爭執或不愉快。且伊及共同被告甲
○○當時係與吳立群、張明嶽等人談話,而丙○則坐在辦公 室近門邊處與坐於其身旁之不詳姓名者談話,迄其與該不詳 姓名者走至辦公室外以前,均無任何爭執或衝突情事,且據 丙○、吳立群、張明嶽等人所稱,伊及共同被告甲○○擬委 請丙○及吳立群、張明嶽協助處理台北市○○路房客遷讓房 屋事宜,雙方既從未爭執,且伊擬委請丙○等協助處理事務 ,已如前述,衡情伊及共同被告甲○○殆不可能無故唆使他 人毆打、槍擊告訴人丙○。又查丙○及吳立群、張明嶽固分 別於告訴狀、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指稱伊涉及共同殺人 未遂等犯行,惟其等歷次陳述對於伊如何參與之至關重要情 節,前後不一且互相矛盾,有重大瑕疵,根本不足採信,不 得援為對伊不利之認定云云。被告甲○○則辯稱:本件案發 時,其對於丙○何以遭人圍毆,甚或射擊,根本在意料之外 。而經檢察署調查相關人證後察覺,丙○與吳立群自稱乃北 聯幫份子,乙○○透過法院拍賣購得之台北市○○路一號房 地,原乃蔡秀玲所有。吳立群先與乙○○聯絡稱要搬遷,需 先給付款項,否則,不管法院拍賣,反正買得到房子也用不 到。是以吳立群、丙○等人之行徑,事實上即屬於所謂「法 拍海蟑螂」。吳立群數次以電話聯絡其出面處理,而丙○不 過乃吳立群手下,所有商議過程均以吳立群為主要談判對象 ,丙○一直居於轉達之地位,對於解決事件或金錢多寡,根 本毫無決定力。又被害人丙○對於事實之指述,有前後不一 ,與證人吳立群、張明嶽所言互相矛盾之不合理處,丙○雖 在其與被告二人商議處所之外,遭人圍毆並開槍擊傷。然而 ,丙○竟將責任推由被告二人負責,其目的無他,敲詐勒索 爾。否則,事件發生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丙○竟遲至九 十二年九月三日方始提出告訴,一般人受如此傷害,焉有容 忍達四個月後,始提出告訴?再者,本案發生倘若真如丙○ 所稱,係由被告二人指使,則事證明確,丙○更無隱忍之必 要。是以丙○其告訴目的在勒索金錢,以刑事逼迫被告二人 屈服,並達到其斂財之目的。又根據丙○及吳立群、張明嶽 、丁再發之供述,當時渠等與被告二人商議過程氣氛融洽, 並無任何衝突,既係如此,無論共同被告乙○○、或被告甲 ○○本人實無必要叫人修理丙○。事實上,本件案發當日之 車行附近,業已有鬥毆事件發生,丙○或許因為好勇鬥狠臨 時與人起勃谿,或許因為遇上仇人被認出來,故而竟遭圍毆 槍擊。從種種跡象而言,當時在場之人根本對於丙○被毆或 槍擊,均感到意外,是以丙○根本不可能會是遭被告甲○○ 、乙○○所指示之人帶到外面。丙○嗣後誣攀甲○○及共同 被告乙○○,純屬編造謊言云云。
三、惟查:
(一)本件被告乙○○、甲○○係兄弟關係,渠等與第三人蔡秀玲 間因關於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樓房屋產權及使 用等問題而有爭議,此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書 九十一年偵續字三四六號被告乙○○被訴侵占等罪及臺灣臺 北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七六六號民事執行卷宗審核無訛 。而告訴人丙○遂代表蔡秀玲出面與被告甲○○、乙○○協 商,嗣被告甲○○以電話與丙○約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二三 號一樓之辦公室內商議,當日丙○遂依約夥同吳立群、張明 嶽至前開地點與被告甲○○見面,丙○等人抵達後約二十分 鐘至三十分鐘,被告乙○○亦到場等事實,分據告訴人丙○ 、證人張明嶽、吳立群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九十三年十 二月一日審判中結證明確,被告二人對此亦未爭執,應堪信 為真實。(參詳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 十頁、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同卷第 三十二頁背面至第三十四頁、第四十頁背面至第四十一頁背 面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 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筆錄)
(二)而告訴人丙○偕同證人張明嶽、吳立群至前址現場後,除有 被告乙○○、甲○○二人外,尚有多名不詳確實姓名年籍成 年男子在上址現場內外守候助勢,而在被告甲○○、乙○○ 與告訴人丙○商議未久後,被告甲○○先示意在上址辦公室 內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丙○帶出,被告乙○ ○並點頭表示認可,告訴人丙○不疑有他,乃與該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男子外出,詎丙○步出該址辦公室後,即遭多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拳頭或分持棒球棍、拐杖 鎖等器械圍毆,而該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中一人更 持槍射擊丙○右大腿處一槍,造成丙○右大腿大量出血、右 側股骨因槍擊受有合併開放性粉碎骨折之傷害,而該等真實 姓名不詳之人其中四人,復以自用小客車將丙○載往臺北縣 新店市山區,在途中,坐於後座之三人接續用拳頭毆打丙○ 右大腿受傷部位,待抵達山區時,其等將丙○拖行下車接續 加以毆打,隨後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人亦抵達現 場,亦接續毆打丙○,之後丙○再被拖上原先搭乘之自用小 客車內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草叢丟棄。嗣於當日十八時三十 分許,因有載送瓦斯之工人經過丙○遭丟棄之新店市曲尺山 區,丙○乃向其借用行動電話撥打一一九求救,警方及耕莘 醫院救護車旋趕往現場將丙○送往臺北縣新店市耕莘醫院急
救,再轉往臺北市榮民總醫院救治,悻免於死等本案事發基 本經過情形,復據告訴人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審 判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證歷歷(參詳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 七號第九頁至第十頁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 同卷第三十二頁背面至第三十三頁背面、第四十二頁背面之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原審 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準 備程序),並有載明其傷勢之宏恩醫院宏字第七八六三五號 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 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具之住院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而以 丙○因槍擊受有右大腿大量出血、右側股骨合併開放性粉碎 骨折之傷害等情觀之,該槍擊丙○之不詳姓名確實年籍之成 年男子所使用之槍枝縱型式不明,但亦足可判明具有殺傷力 無疑。
(三)參以:
1、證人吳立群於警詢中證稱:「因蔡秀玲與乙○○、甲○○ 兩兄弟有房子使用權糾紛於是委託丙○與乙○○、甲○○ 協商,丙○打電話給我及張明嶽邀我們倆於九十二年五月 十九日十四時,一同前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與甲 ○○、乙○○見面協商,案發當日十三時五十分許,我們 三人到達現場時,甲○○已經在場,約在十四時二十分許 ,乙○○夥同很多名男子先後到達,於是丙○、張明嶽與 我便與甲○○、乙○○及另外兩名甲○○的朋友共七人進 入屋內協商,協商不久,乙○○(按張明嶽、吳立群因不 認識甲○○、乙○○二人,故將甲○○之姓名誤為乙○○ )即對他的朋友說把他叫出去談,該男子隨即看甲○○一 眼,甲○○(應係指乙○○,理由同前)於是點頭,丙○ 便與該陌生男子一同走出門外,約過五分鐘,我聽到「碰 」一聲隨即我往外頭一看,丙○已坐在地上遭一群男子圍 住,過沒多久,我與張明嶽便被二名陌生男子拿槍押往一 樓樓梯間看管,約過三分鐘便被押上車載往烏來地區之屈 尺山區,直至十七時許,又將我與吳立群載回板橋市○○ 路○段一二三號,我與張明嶽看見甲○○、乙○○二人又 跟他們交談一會兒隨即離開現場」等語(見九十三年他字 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之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日警詢筆錄);於偵訊中結證稱:「在九十二年五月 十九日,大約下午二點時,我和『郭(指丙○)』及『張 (指張明嶽)』至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那天主要 是要去談『壽(指乙○○)』與『蔡』(指蔡秀玲)」之 債務,到現場時,有『州(指甲○○)』及另外二位不知
名的人在場。談了沒多久,『壽』」就進來了,『壽』來 時,從辦公室壓克力玻璃門看出去,可看到相當多的人, 『壽』走進來,本來有幾個人跟『壽』進來,但因辦公室 太小,有幾個人退到門口,大概講沒多久,就聽到外面有 人在鼓躁說要把『郭』帶出去講,後來『州』就示意最早 和他在屋內的其中一人說,把『郭』帶出去外面講,後來 外面就有人走進來,因為我們都沒有想到會有後面的事情 發生,所以『郭』就和他們出去,在離去的同時,『壽』 帶來的人看了『壽』一眼,『壽』有點頭示意,出去之後 ,我們還是在屋內,繼續談事情,但後來就有聽到毆打喊 叫的聲音,在後來就聽到『碰』,有點像金屬打到車子的 聲音,此時,我們就要出去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是『張 』先走到門口,但是外頭的人有阻擋我們,不讓我們出去 看,但我從玻璃門看到『郭』躺在地上,其他人在打『郭 』」。那時,我就向『州』及『壽』表示,我們是來談事 情的,不須要這樣,他們二人不回答一語,而『州』只是 笑。後來他們就先叫來了一部車把『郭』帶上車,後來, 又來了一部車,把我及『張』帶走,他們沒說要去哪裡, 只叫我們低頭,後來把我們載到新店山上,被控制一段時 間,又把我們載回原來的地方,我和『張』有繼續和被告 二人談,但也談不了什麼事,我們就離開了,在離開前, 我們有問『郭』去哪裡,他們說不知道,我離開後有接到 路人打來的電話,向我表示是『郭』要他打的.... ...(問:究竟何人說要把『郭』帶出去說話?)是『 州』,『壽』是於帶離時,點頭示意。」等語(見九十三 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四十頁背面至第四十一頁背面 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第六十五頁背面之九十三 年四月十六日偵訊筆錄),其在審判中結證稱:「(檢察 官問:是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前往板橋市○○路 ○段一二三號?)是的。」(檢察官問:何事到該處?) 去談蔡秀玲松江路房子的事情。」「(檢察官問:當時是 跟何人約到現場?)當時是我們就是有我、丙○、張明嶽 、蔡秀玲在前幾天在板橋法院碰到乙○○,然後有跟他講 松江路房子的事情,然後他就說要他弟弟甲○○一起出來 講這件事情,他跟我們說再約時間,後來就是甲○○打電 話給丙○,跟他約五月十九日,甲○○是跟丙○約,丙○ 再跟我講,我們再一起過去。」「(檢察官問:當天到現 場的情形如何?)我們約的時間是兩點,我跟丙○跟張明 嶽有提早到,到了之後,我們就進去,我們進到辦公室有 甲○○,還有兩個不認識的人,另外旁邊辦公桌有坐著一
男一女。」「(檢察官問:之後情形如何?)我們進去的 時候,乙○○還沒有到,先在那邊等。過了一會兒之後, 乙○○就來了,他來的時候,就有很多人擠在門口的地方 。乙○○來的時候,就坐到甲○○的旁邊。那個地方是個 車行,所以車子可以停到房子裡面,辦公室在最裡面,辦 公室是用木板隔間有挖洞做窗戶,然後有門,站起來就可 以看到屋外。」「(檢察官問:協商的過程中,是否有發 生事情?)我們剛去的時候,還沒有開始協商,我們等乙 ○○,等他來了之後,就很多人叫囂,沒有談什麼事情, 也還沒有開始談,後來就把丙○叫出去。」「(檢察官問 :何人將丙○叫出去?)那時場面很亂,是甲○○用台語 叫人把丙○帶出去,其中一個坐在丙○旁邊的人把丙○帶 出去,旁邊很多人圍著丙○出去,那時我以為他們有認識 還是怎麼樣,後來他們出去之後,我與張明嶽就聽到打起 來的聲音,有棒子還是什麼的聲音,我聽不是很清楚。然 後我就聽到槍聲,那時我跟張明嶽就站起來往外面看,看 到有些人圍在騎樓與馬路的區塊,看到有很多人圍著丙○ ,我看不到丙○,我就站起來跟乙○○、甲○○講,我說 你約我們談事情,我們只是要把事情講清楚,為何要這樣 。他們沒有回答,甲○○就笑一笑,乙○○沒有反應。後 來就有人進來,把我、張明嶽帶到一樓可以通往二樓的樓 梯間,把我們限制在那裡,有幾個人拿開山刀、手槍,我 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之後我們就聽到他們有叫車子 過來,我有看到丙○被他們帶上壹台車子,過一會兒又開 壹台車來,把我、張明嶽帶上車子,車上連我、張明嶽一 共有六個人,我與張明嶽坐在後座中間,旁邊再各坐一個 人,前面兩個人,後座一共坐四個人。後來他們就繞,我 知道他們應該是走國道三號公路,後來我們就被帶到碧潭 山上。」「(檢察官問:你們車子是否是跟著丙○的車子 ?)沒有。」「(檢察官問:為何丙○突然被帶出去?) 不曉得,我以為他們只是去講事情而已。當時我們在現場 我把資料拿出來,不知名的人問我一些問題,我在跟他談 ,後來一堆不認識的人進來,丙○就被帶出去了。」「( 檢察官問:在協商過程中,是否有不順利或爭執?)那時 候還沒有談到主題,我只是把資料拿出來,後來丙○就被 人帶出去了。」「(檢察官問:你聽到有打人的聲音及槍 聲的時候,甲○○、乙○○在做何事情?)當時我們就坐 在那裡講話,但是還沒有講到重點。聽到打人聲音及槍聲 時,我、張明嶽就站起來,後來甲○○、乙○○都站起來 ,我看整個辦公室的人都站起來了。我就問甲○○、乙○
○我們今天來談事情為何要這樣。」「(檢察官問:那時 甲○○、乙○○有無到屋外關切或制止?)沒有。」、「 (檢察官問:你們出面為蔡秀玲處理何事?)甲○○、乙 ○○在做跟房地產有關的事情,蔡秀玲的母親在生前有跟 他們借貸,他們的官司還在審理中,蔡秀玲認為該債權是 假債權,因為她的母親在生前根她說並沒有欠那麼多錢, 然後本來要談蔡秀玲她母親房子在松江路好像有承租人在 那邊不搬走,乙○○他們已經將該房子標到,然後蔡秀玲 本身還在那邊經營咖啡館,這些都有提起訴訟,我們就是 要協商這個問題,二樓的承租人還沒有搬走,需要蔡秀玲 出面,所以我們就是在協調這個房子的問題,蔡秀玲找我 們去跟甲○○、乙○○談,因為乙○○有去找蔡秀玲談, 我認為乙○○取得房子的產權有問題,乙○○是用他兒子 的名義拍定應買,這個房子主要是承租戶的問題,有押租 金,要退押租金,除了承租押租金退款的問題外,還有蔡 秀玲母親到底欠了多少債務的問題。」「(檢察官問:協 商結果如何?)當天根本無法協商,之前乙○○說要甲○ ○一起出來談,結果之前也沒有談到。我們第一次跟甲○ ○在松江路那個地方有談,就是談房子的事情,談的時候 ,甲○○說這個事情跟他無關是他哥哥乙○○的事情,所 以五月我們陪蔡秀玲去開庭的時候,有碰到乙○○,所以 才跟他約時間,他說這個事情要叫甲○○一起出來談。」 「(檢察官問:事發當天你們雙方交談過程,有比較大聲 嗎?)沒有很大聲,沒有什麼爭執,我們之前跟甲○○、 乙○○談的都很好,為何會變成這樣我真的不了解。」「 (辯護人問:當天丙○是如何被帶出辦公室,請仔細說明 ?)當天在外面的人用台語說不要講了,然後甲○○就說 出去講,之後坐在丙○旁邊的人就跟丙○一起出去,因為 門口擠了很多人,就一起簇擁著丙○出去。」「(辯護人 問:你之前是否見過乙○○?)只有在法院見過他一次, 當天是第二次。」「(辯護人問:蔡秀玲是委託你跟丙○ 處理房子的事情嗎?)不是,是委託丙○的一個朋友。」 「(辯護人問:當天他有一起到長江路那邊嗎?)」沒有 。」「(辯護人問:為何沒有一起去?)可能是他有事情 。」「(辯護人問:蔡秀玲沒有直接委託你及丙○處理這 件事?)他是沒有寫委託書,委託我與丙○,但是我們有 一起來了解這件事情。」「(辯護人問:你們被帶走之後 ,你說車上有六個人,你們是否有記下車號嗎?)沒有。 因為我們是被帶上車的,快到傍晚的時候,我跟張明嶽又 被帶回車行,甲○○、乙○○還在那邊。然後我第一個問
題就問甲○○、乙○○我的朋友去哪裡,他們都不講話。 」「(檢察官問:丙○被帶出去門之後,你是否有看到後 續的情形?)我只有看他出了門,然後我就回過頭繼續跟 甲○○、乙○○講事情。」「(檢察官問:你後來又被載 回車行,你如何離開?)後來他們就放我們走,我們回來 之後就直接進入辦公室,在車上的時候,在我們被帶回來 的時候,車上的人就說這是一場誤會,叫我們不要放在心 上,說這是一場誤會。」「(檢察官問:進入辦公室之後 ,你如何確認你可以離開?)我當時我被帶回車行我在車 上時,我就跟開車的人說放我下車就可以了,但是他說還 是回去談一談,回到車行辦公室時,我問了甲○○、乙○ ○還有在場的人我的朋友在哪裡,他們不告訴我,他們又 講了一下事情,我說現在有什麼好談的,有一個不知名的 人說松江路的房子有一個押金押在法院,我說錢都已經押 在法院錢到時候領出來的時候是什麼人的就是什麼人的, 其他事情就沒有再談了。我就說沒有什麼好談的,我就對 著他們就是乙○○、甲○○還有其他在房間的人說我現在 可以走了嗎?問了之後,沒有人攔我們,也沒有什麼反應 ,所以我們就走了。」「(辯護人問:你能夠確認你被帶 離開長江路的車行到回來時間間隔多久?)大約兩個多小 時,因為我們離開車行的時候,我有打手機找丙○,但是 丙○的手機都不通,當時路上有塞車,所以應該是五點多 的時候。」「(審判長問:你剛剛說是甲○○授意將丙○ 帶出去,當時乙○○有無什麼反應?將丙○帶出去或陪同 丙○出去的人,有無探詢乙○○的意思?)以我坐的位置 我是面對甲○○、乙○○,然後甲○○就用台語講說出去 講,然後在我印象中有看到乙○○有點點頭。」(見原審 九十三年十二年一日審判筆錄)。
2、另證人張明嶽於警詢中亦證稱:「因蔡秀玲與乙○○、甲 ○○兩兄弟有房子使用權糾紛於是委託丙○與乙○○、甲 ○○協商,丙○打電話給我及吳立群,邀我們倆於九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一同前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 號與甲○○、乙○○見面,案發當日十三時五十分許,我 們三人到達現場時,甲○○已經在場,約在十四時二十分 許,乙○○夥同很多名男子先後到達,於是丙○、吳立群 與我便與甲○○、乙○○及另外兩名甲○○的朋友共七人 進入屋內協商,協商不久,乙○○(按張明嶽因不認識甲 ○○、乙○○二人,故將甲○○之姓名誤為乙○○)即對 他的朋友說把他叫出去談,該男子隨即看甲○○一眼,甲 ○○(應係指乙○○,理由同前)於是點頭,丙○便與該
陌生男子一同走出門外,約過五分鐘,我聽到「碰」一聲 隨即我走到外頭一看,丙○已坐在地上遭一群男子圍住, 於是我又到裡面告訴乙○○(應係指甲○○),我們是來 談事情的,發生這樣的事已經沒什麼好談,隨即我與吳立 群便被二名陌生男子拿槍押往一樓樓梯間看管,約過三分 鐘便被押上車載往烏來地區之屈尺山區,直至十七時許, 又將我與吳立群載回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我與看 見甲○○、乙○○二人又跟他們交談一會兒隨即離開現場 。」等語(見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之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於偵查中結證稱:「 當日是因為我也是蔡小姐的友人,所以『郭』就約我一起 去處理蔡小姐的房子糾紛。是『州』打給告訴人,約在九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到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 碰面。到了之後,我們三人就進入該處,當時有『州』及 二、三名不認識的人在,大約十多分鐘後,『壽』就進來 了,『壽』還有帶幾個人進來,但多少人,我不記得了, 『壽』坐下來談沒多久,我就聽到有人說把『郭』帶出去 談,但我不知道是誰說的。『郭』出去沒多久,我就聽到 『碰』的一聲,我往外看,看到外面一堆人,我就走到外 面,看到有一群人圍著『郭』,且『郭』的大腿流著血, 但我不記得是左腿,還是右腿,後來我就走進來對『壽』 說沒有什麼好談的,要叫『吳』一起走,結果就被不知名 的人拿槍押到一樓樓梯間看管,後來我和『吳』又被押到 車上,被載到新店的山區‧‧‧‧‧‧(問:究竟為何人 說要把『郭』帶出去說話?)是『州』﹐『壽』是帶離時 點頭。」等語(見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三十 三頁背面至第三十四頁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 、同卷第六六頁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偵訊筆錄);其於 原審審判時亦證陳:「(檢察官問:是否於九十二年五月 十九日下午前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有。」「 (檢察官問:為何到該處?)因為丙○與乙○○之間有一 個松江路房子的事情,本來是跟甲○○談過一次,他推說 這跟沒有關係,那是他哥哥乙○○出錢,所以當天是乙○ ○跟丙○約,我是被丙○、吳立群告知的。」「(檢察官 問:為何你被告知要一起去?)因為之前我有跟丙○一起 到松江路談過,而且我本身作房地產的。」、「(檢察官 問:當天到長江路現場的情形為何?)當天將近兩點我們 到現場,那時門口人還不會很多人,我們進到裡面甲○○ 已經在裡面,他說他哥哥還沒有來,要我們等一下,然後 我們先閒聊,聊了十幾分鐘,乙○○就來了。來了之後,
他進來坐在那裡,有一些人從門口進來,對著我們三人就 是我、丙○、吳立群講難聽的話,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 講這些話,然後他們車行中其中有一個人說不要叫囂,先 談房子的事情。過程中丙○有跟其中一人談事情,但是我 不知道他們聊什麼,他就被別人叫出去,他出去之後不到 一分鐘,就聽到很亂的聲音,像是打架的聲音,接著我聽 到砰一聲,因為我是坐在半窗戶旁邊,我就站起來看怎麼 回事,我就看到外面圍著一群人,我就出去看怎麼回事, 我就看到丙○坐在地上,他的腿上都是血。」「(檢察官 問:那時那些人都還圍著他嗎?)是的。」「(檢察官問 :之後如何?)我就進到屋子裡面,跟乙○○說,說我們 今天是來處理房子的事情,但是發生這樣的情形就沒有什 麼好談的,然後我就叫吳立群站起來,我們走了,但是他 們圍著門口不讓我們走。」「(檢察官問:你跟乙○○講 剛剛的話時,他怎麼說?)他沒有講話。」「(檢察官問 :他有何反應?)我不曉得他的反應,我的感覺他好像很 無奈。」「(檢察官問:你出去的時候,丙○是否有跟你 說他發生什麼事情?)沒有。他坐在那邊。」「檢察官問 :你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一看就知道,那麼多人圍著 他拿著棒球棒、鋁棒,一定是被毆。」「(檢察官問:事 發時,甲○○、乙○○有到外面去關切或者制止嗎?)沒 有。」「(檢察官問:後來甲○○、乙○○二人是否有跟 著你出去關切或制止?)沒有。」「(檢察官問:你說你 們無法離開,後來發生何事?)我們被用槍押到樓梯間, 像儲藏室的地方,把我們分開,丙○人在外面,我與吳立 群在裡面,丙○被車先載走,後來我與吳立群也被三四個 人開車載走。」「(檢察官問:為何丙○會被叫出去?) 我不知道‧‧‧‧‧(檢察官問:當時是否有人叫丙○出 去談?)我當時一直以為丙○跟那個人認識,所以丙○跟 他出去我不知道是何人授意的。」「(檢察官問:你在警 察局不是有說乙○○對他們朋友說把他叫出去談,另外一 個男子看了甲○○一眼,甲○○點頭,是否有此事?)有 的。那時我還搞不清楚甲○○、乙○○是誰。確實是有這 回事。」、「(檢察官問:你當時如何知道哪兩個人是甲 ○○、乙○○?)我知道他們,但是名字我搞錯了,所以 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才跟我說乙○○是哥哥,甲○○是弟 弟。」、「(檢察官問:現在請你確認,當時是何人說把 丙○帶出去?)我沒有說我有聽到有人說把丙○帶出去, 但我有看到乙○○有點頭,好像是他們的默契。」「(檢 察官問:乙○○是在什麼情況之下點頭?)我當時是跟吳
立群坐在一邊,丙○跟一個不知名的人坐在一起,他們兩 人一直到聊,然後甲○○、乙○○是坐在我們左手邊,丙 ○跟那個不知名之人在講什麼事情我沒有注意聽,我一直 以為他們認識,後來我就看到乙○○點頭,丙○就跟那個 人出去了。」、「(檢察官問:後來你跟吳立群如何離開 ?)我們被帶到山上,隔了兩個小時,他們又把我們帶回 來,那時已經沒有心情再談,後來我們想要走,我們就問 那個跟丙○聊天的人我們可以走嗎?那個時候甲○○、乙 ○○也還在現場,在那邊有人講抱歉等。」「(檢察官問 :那時丙○人在哪裡?)我不知道,吳立群有問他們裡面 的人說丙○在那裡,他們說丙○已經走了。」「(檢察官 問:甲○○、乙○○那時也再那裡嗎?)我確定我們回來 時他們都還在那裡。」「(辯護人問:你當時看到與丙○ 坐在一起的那個人,他們二人出去的時候就是他們兩個人 嗎?你有無聽到有人叫丙○出去外面?)外面沒有人叫, 但是我們去的時候外面有人叫說把我們帶出去,但是裡面 有一個人說先談,叫他們不要吵。」「(辯護人問:說先 談不要吵的人,是否就是坐在丙○旁邊的人?)不是,是 一個年紀比較大的人。」「(辯護人問:你有無看到丙○ 與旁邊的人談話時,有無吵架、爭執或是聲音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