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207號
TPHM,94,上易,207,2005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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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
第57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因亟需款項花用,明知將個人名義借予他人,擔任他 人公司負責人並開立支票帳戶得以換取現金,且能預見該公 司及帳戶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 意,而基於連續幫助他人詐欺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 90年10月間,由龔之光(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 年度偵字第2141號案件偵查中)與真實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透過翁清祥(另由原審93年度易字第1054 號案件審理中)之介紹,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至3千元之 代價,僱用甲○○擔任原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137巷2弄 1之4號5樓之「馥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馥源公司,88年4月 20日核准設立,自91年4月25日起改設於臺北市○○○路○段 225號4樓之1)」之名義負責人,並先後於90年10月12 日及 91年3月20日,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年籍不詳之綽號「 小江」之成年男子陪同甲○○以馥源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前 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馥源公司負責人變更、股東出資 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等登記事宜,又於90年11月1 日,由綽 號「小江」之人陪同甲○○以馥源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前往 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93 號之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領取該公司於88年6月5日開立之帳號為000000000 號支票存 款帳戶之支票,復於91年1月23日及91年5月7日,由綽號「 小江」之人陪同甲○○以馥源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先後前往 位於臺北市○○○路48號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及 臺北市○○路○段20 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分 別開立馥源公司所有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業經檢察官於93年7月5日 具狀更正在案)及00000000000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並領取 支票,旋將上開支票交付綽號「小江」之人,以供該詐欺集 團使用,旋該詐欺集團成員之龔之光及真實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男子,分別以「楊臺生」、「洪文龍」、「蔡家福」等假 名,佯以馥源公司之名義購買貨品,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在臺北市○○路410號2樓之營業處所,以電話或傳真方 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詢價及訂購貨品,並分別交付部分廠 商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馥源公司支票作為訂金,以示其屆期如 數支付貨款之意,致使如附表所示之各廠商陷於錯誤而分別 依其指示送交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紙支 票屆期未兌現,且部分廠商迄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經如附表 所示之廠商派員前往馥源公司查看,發覺業已人去樓空,始 知受騙。
二、案經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森猛有限公司、財煦企業有限 公司、曄昌實業有限公司奕廣企業有限公司、瑞龍橡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海王膠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恆逸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巨原企業有限公司、捷傲有限公司、山銳股份 有限公司、海匯企業有限公司億元陶瓷工業有限公司、騰 鷁企業有限公司、光鈴興業有限公司、瑋瑩國際有限公司、 臺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檳皇企業有限公司、尚暉藝坊、鶯達企業有限公司、寶新瓦 斯器具有限公司、錩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欣衡器有限公 司、日谷國際有限公司、掌中寶科技有限公司、南錩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益全工業社、美吉樂有限公司、浩奇實業有限 公司告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自前揭時間起以上開代價擔任馥源 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申領支票交付綽號「小江」之人以供 馥源公司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 稱:其僅係掛名之負責人,並不知該公司及帳戶會供作詐騙 集團使用云云。經查:另案被告龔之光與真實年籍均不詳成 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分別以「楊臺生」、「洪文龍」、 「蔡家福」等假名,先後佯以馥源公司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 之廠商訂購貨物,而所交付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且部 分廠商迄今未獲償付任何款項等情,業經告訴人保聯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劉吉星及曾姝、森猛有限公司之李忠樺及李孟 珍、財煦企業有限公司之謝含笑、曄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林志 昌、奕廣企業有限公司之簡玉美、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洪神助、海王膠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干雅君及梁金鳳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馬慈敏巨原企業有限公司之呂 冠儀、捷傲有限公司之劉慧、山銳股份有限公司之蘇文進、 海匯企業有限公司林淑麗億元陶瓷工業有限公司之陳佳 農、騰鷁企業有限公司之江秀月光鈴興業有限公司之侯文 信、瑋瑩國際有限公司之曾家仁、臺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



蔡瑞祥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坤璋、檳皇企 業有限公司之李麗雲及趙華珍、尚暉藝坊之簡武義、鶯達企 業有限公司之林淑滿、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之柯繼明、錩 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賴憲銘日谷國際有限公司邱心怡 、掌中寶科技有限公司之黃淵基、南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何燈輝、益全工業社柯全福及柯智鳳、美吉樂有限公司之 游源在、浩奇實業有限公司之葉玲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且有 臺北市政府93年5月25日府建商字第09311509400號函所檢送 之馥源公司登記案卷、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93年 5 月21日92高銀北字第108號函、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1 年 7月26日玉新莊(存)字第9100604號函、玉山商業銀行新莊 分行93年11月23日玉新莊字第04111501號函、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東臺北分行93年5月26日93東北字第10212號函及檢附之 支票存款開戶資料、支票存款存戶退票事故資料查詢資料、 支票往來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廠商提出之訂購單、發票、出 貨單、支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見如附表所示之廠商確有受 另案被告龔之光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而交付財物之情形。又公 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並領取支票使用之行為,本因 而負有一定之財產責任,然被告甲○○於偵審中自承僅以每 次2至3千元之代價同意擔任馥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至銀行 辦理開戶之相關事宜,且並不認識該陪同辦理相關開戶及申 領支票手續之人等語,其行為顯不符常情;況被告甲○○於 偵查中復供稱並未見過馥源公司之員工及股東,且不知馥源 公司之所營事業等語,徵諸其於原審93年12月1 日審理中供 稱:「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當時翁清祥說不會有事情, 我也怕有事情,但是他保證沒事,所以我才拿辦理。」等語 ,足見被告甲○○於同意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開立帳戶領取 支票之際其客觀上當可預見該公司及所提供他人使用之支票 可能遭他人作為犯罪之用,而被告甲○○明知上開事實猶同 意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開立帳戶領取支票供其不認識之 人使用,自難謂無幫助之故意。是被告甲○○上開所辯,要 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 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看最高法院49年度臺 上字第77號判例),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在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被告並未對前述各該告訴人施詐,而其所為在銀行開戶, 領取支票供他人使用,非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之 行為,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龔之 光、翁清祥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如 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依各被害公司之承辦人員及相關 證人於偵審中之證述內容,均無從認定被告甲○○確曾參與 施用詐術之行為,而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 告甲○○與另案被告龔之光及真實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間有何犯意之聯絡,揆諸前揭之說明,自難論以 共同正犯,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此部分 原審未明確敘明,應予補正)。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從 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其先後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係 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前述刑之加重及減輕,依刑法 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至公訴意旨雖未敘及另案 被告龔之光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涉有如附表編號三十之詐 欺取財犯行,然該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93年7月5日具狀補 充在案,且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審酌被告甲○○為圖小利,同意擔任他人所設立公司之 負責人,並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助長他人詐騙 犯罪歪風,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且迄今均未賠償相關被害人 ,然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及 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56條、第30條、第 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時以 銀元300元折算一日之標準。再以,被告自承每次係取得2至 3千元之代價,共計領取5次等語,是上開款項自屬犯罪所得 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然該款項業經花用殆盡,爰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
四、檢察官提起上訴略以,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 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 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原審 判決主文記載為連續幫助,但理由卻說明僅有一幫助行為, 主文之記載與理由矛盾,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云云。惟被告有 多次之幫助行為(至各銀行領取支票交予龔之光等人使用) ,原審於事實欄及理由欄內亦敘明被告有多次幫助他人犯罪 之情形,並未記載被告僅有一次之幫助行為,檢察官認原審 判決理由欄記載「被告僅有一次幫助行為」,容有誤會,其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①廠商名稱 │①訂貨日期、│①通知交貨地│①貨品是否│付款情形 │備註│
│ │②統一編號 │ 貨品及金額│ 點 │交付?交貨│ │ │
│ │③負責人 │ │ │時間及地點│ │ │
│ │④廠商地址 │ │ │? │ │ │
│ │⑤承辦人 │ │ │ │ │ │
│ │⑥馥源洽談者│ │ │ │ │ │
│ │ │ │ │ │ │ │
├──┼──────┼──────┼──────┼─────┼───────┼──┤
│一 │①保聯企業股│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91.06.25│①簽發票號 │ │
│ │份有限公司 │91.05.21 │通知送貨地點│出貨至華滿│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訂購炫光棒七│為華滿倉儲(│倉儲。 │支票作為定金:│ │
│ │③劉吉昌 │千支/ │林口鄉○○路│ │發票日91.07.05│ │
│ │④台中縣豐原│訂單金額四十│六七之六號)│ │金額132300元 │ │
│ │市○○路○段│四萬一千元。│ │ │付款人:玉山銀│ │
│ │四八四巷四六│(未稅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弄十七號 │ │ │ │②該票於 │ │
│ │⑤曾姝 │ │ │ │91.07.05退票 │ │
│ │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⑥蔡家福(經│ │ │ │足。 │ │
│ │曾姝指認即龔│ │ │ │ │ │
│ │之光) │ │ │ │ │ │
├──┼──────┼──────┼──────┼─────┼───────┼──┤
│二 │①森猛有限公│①訂購單: │ │①出貨單:│①未為任何付款│ │




│ │司 │91.06.18 │ │91.06.21出│(言明貨到倉儲│ │
│ │②00000000 │薰香燈及精油│ │貨至華滿倉│後即可收取現金│ │
│ │③郭俊松 │五百組/ │ │儲。 │) │ │
│ │④台北縣土城│訂單金額三十│ │ │ │ │
│ │市○○路三一│二萬五千元(│ │ │ │ │
│ │號一樓 │未稅價) │ │ │ │ │
│ │⑤李孟珍 │ │ │ │ │ │
│ │⑥蔡家福(李│ │ │ │ │ │
│ │孟珍稱蔡家福│ │ │ │ │ │
│ │即為龔之光)│ │ │ │ │ │
├──┼──────┼──────┼──────┼─────┼───────┼──┤
│三 │①財煦企業有│①訂購單: │①91.05.29、│①銷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⒈91.04.30 │91.06.17通知│⒈91.05.29│⒈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不銹鋼珠鍊二│送貨地點大祥│不銹鋼珠鍊│支票: │ │
│ │③黃永鑫 │萬尺/ │倉儲(桃園縣│二萬尺/ │發票日91.07.25│ │
│ │④台北縣三重│金額九萬三千│龜山鄉公西村│金額九萬三│金額97650元 │ │
│ │市○○○路三│元。 │一鄰十號)。│千元。 │付款人:玉山銀│ │
│ │一五巷六弄四│⒉91.05.21 │ │⒉91.06.17│行新莊分行/ │ │
│ │九號一樓 │不銹鋼珠鍊四│ │不銹鋼珠鍊│該票於 │ │
│ │⑤謝含笑 │萬尺/ │ │二十萬尺/│91.07.25退票 │ │
│ │ │金額十八萬六│ │金額八十七│,理由為存款不│ │
│ │⑥洪文龍(經│千元。 │ │萬六千元。│足,拒往。 │ │
│ │謝含笑指認即│⒊91.05.21 │ │②請款單:│ │ │
│ │龔之光) │不銹鋼珠鍊八│ │⒈五月份:│ │ │
│ │ │萬尺/ │ │金額九萬七│ │ │
│ │ │金額三十四萬│ │千六百五十│ │ │
│ │ │五千元。 │ │元(未稅價│ │ │
│ │ │⒋91.05.21 │ │九萬三千元│ │ │
│ │ │不銹鋼珠鍊八│ │) │ │ │
│ │ │萬尺/ │ │⒉六月份:│ │ │
│ │ │金額三十四萬│ │金額八十九│ │ │
│ │ │五千元。(均│ │萬七千九百│ │ │
│ │ │為未稅價) │ │元(未稅價│ │ │
│ │ │②發票: │ │八十七萬六│ │ │
│ │ │⒈91.05.20 │ │千元) │ │ │
│ │ │金額九萬七千│ │ │ │ │
│ │ │六百五十元 │ │ │ │ │
│ │ │⒉91.06.04 │ │ │ │ │
│ │ │金額四十五萬│ │ │ │ │
│ │ │九千九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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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①曄昌實業有│①訂購單 │①林志昌之陳│①日通貨運│①付款支票 │ │
│ │限公司 │⒈91.04.30 │ 述: │公司貨物簽│⒈ │ │
│ │②00000000 │吹風機六百十│送貨至桃園物│收單: │TPA0000000支票│ │
│ │③林志昌 │六支/ │流倉儲。 │⒈91.04.23│: │ │
│ │④台南縣永康│金額十一萬六│ │⒉91.04.29│發票日91.06.30│ │
│ │鄉○○○○路│千二百元。 │ │⒊91.05.22│金額100000元 │ │
│ │二七九巷二弄│⒉91.05.14 │ │⒋91.05.24│付款人:高雄企│ │
│ │四三號 │吹風機二百八│ │⒌91.06.06│銀台北分行/ │ │
│ │ │十支/ │ │ │該票於 │ │
│ │ │金額六萬三千│ │②新竹貨運│91.07.02退票 │ │
│ │⑥ │二百八十元。│ │簽收單 │,理由為存款不│ │
│ │先稱洪先生,│⒊91.05.22 │ │ │足。 │ │
│ │另稱吳先生)│吹風機八百八│ │ │ │ │
│ │ │十支/ │ │→→收貨人│⒉ │ │
│ │ │金額十九萬四│ │簽章欄均蓋│AE0000000支票 │ │
│ │ │千一百元。 │ │用馥源公司│: │ │
│ │ │⒋91.06.11 │ │收發章及統│發票日91.07.05│ │
│ │ │吹風機六百支│ │一發票專用│金額182841元 │ │
│ │ │(未出貨) │ │章 │付款人:玉山銀│ │
│ │ │(上開價格均│ │ │行新莊分行 │ │
│ │ │為未稅價) │ │ │/該票於 │ │
│ │ │ │ │ │91.07.05退票 │ │
│ │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 │ │ │ │足。 │ │
│ │ │ │ │ │ │ │
│ │ │ │ │ │⒊ │ │
│ │ │ │ │ │TPA0000000支票│ │
│ │ │ │ │ │: │ │
│ │ │ │ │ │發票日91.07.30│ │
│ │ │ │ │ │金額144480元 │ │
│ │ │ │ │ │付款人:高雄企│ │
│ │ │ │ │ │銀台北分行 │ │
│ │ │ │ │ │/該票於 │ │
│ │ │ │ │ │91.08.01退票 │ │
│ │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 │ │ │ │足及拒絕往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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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①奕廣企業有│①訂購單 │ │簡玉美稱:│①簽發票號 │未出│




│ │限公司 │91.05 │ │因為看到龔│AE0000000 │ 貨 │
│ │②00000000 │驗鈔筆六千支│ │之光在馥源│支票: │ │
│ │③簡玉美 │/ │ │公司,所以│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中和│金額四十萬元│ │出來後就向│金額120000元 │ │
│ │市○○路三八│(未稅價) │ │警局備案,│付款人:玉山銀│ │
│ │四號一樓 │ │ │所以馥源公│行新莊分行 │ │
│ │⑤簡玉美 │ │ │司之訂貨並│ │ │
│ │⑥洪文龍及楊│ │ │沒有出貨,│ │ │
│ │臺生(簡玉美│ │ │支票也沒有│ │ │
│ │是到馥源公司│ │ │拿去兌現。│ │ │
│ │時與此二人交│ │ │ │ │ │
│ │換名片取得該│ │ │ │ │ │
│ │二人名片,該│ │ │ │ │ │
│ │二張名片是不│ │ │ │ │ │
│ │同的人給的)│ │ │ │ │ │
│ │。 │ │ │ │ │ │
├──┼──────┼──────┼──────┼─────┼───────┼──┤
│六 │①瑞龍橡膠工│①訂購單 │①洪神助陳述│①送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業股份有限公│91.05.15 │:送貨至桃園│91.06.15交│AN0000000支票 │ │
│ │司 │泡棉積木二千│大祥倉儲。 │貨。 │: │ │
│ │②00000000 │四百套/ │ │ │發票日91.07.01│ │
│ │③洪沛 │金額四十一萬│②91.06.11 │ │金額436800元 │ │
│ │④台北市士林│六千元(未稅│通知送貨地點│ │付款人:台灣企│ │
│ │區○○街二一│) │大祥倉儲。 │ │銀東台北分行。│ │
│ │0巷二八號一│ │ │ │②該票於 │ │
│ │樓 │ │ │ │91.07.02退票 │ │
│ │⑤洪神助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⑥楊臺生(經│ │ │ │足。 │ │
│ │洪神助指認即│ │ │ │ │ │
│ │為龔之光) │ │ │ │ │ │
│ │ │ │ │ │ │ │
├──┼──────┼──────┼──────┼─────┼───────┼──┤
│七 │①海王膠帶實│①訂購單 │①干雅君之陳│①送貨單 │①簽發票號 │ │
│ │業股份有限公│⒈FUX-020-4 │述:送貨至華│⒈91.06.13│AE0000000支票 │ │
│ │司 │訂單,膠帶四│滿倉儲及大祥│SK-101PL貨│: │ │
│ │②00000000 │千捲/ │倉儲。 │品一百七十│發票日91.07.25│ │
│ │③干周桂華 │金額四十四萬│ │五箱(大祥│金額808500元 │ │
│ │④台北縣五股│元。 │ │倉儲簽收)│付款人:玉山銀│ │
│ │鄉○○路○段│⒉FUX-020-3 │ │⒉91.06.13│行新莊分行 │ │
│ │十二號三樓 │訂單,膠帶三│ │SK-101PL貨│(未兌現) │ │




│ │⑤梁金鳳 │千捲/ │ │品一百七十│ │ │
│ │⑥楊臺生(經│金額三十三萬│ │五箱(大祥│ │ │
│ │梁金鳳指認即│元。 │ │倉儲簽收)│ │ │
│ │為龔之光) │⒊FUX-020-2 │ │⒊91.06.14│ │ │
│ │ │單,膠帶五千│ │SK-101PL貨│ │ │
│ │ │捲/ │ │品一百七十│ │ │
│ │ │金額五十五萬│ │五箱(馥源│ │ │
│ │ │元。 │ │公司簽收)│ │ │
│ │ │⒋FUX-020-2 │ │⒋91.06.14│ │ │
│ │ │單,膠帶二千│ │SK-101PL貨│ │ │
│ │ │捲/ │ │品一百七十│ │ │
│ │ │金額二十二萬│ │五箱(馥源│ │ │
│ │ │元。 │ │簽收) │ │ │
│ │ │⒌FUX-020-1 │ │⒌91.06.19│ │ │
│ │ │單,膠帶二千│ │SK-101WR貨│ │ │
│ │ │捲/ │ │品二百箱(│ │ │
│ │ │金額二十二萬│ │華滿倉儲簽│ │ │
│ │ │元。 │ │收) │ │ │
│ │ │(均為未稅價│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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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①恆逸資訊股│①91.06.24 │①馬慈敏之陳│①馬慈敏之│①簽發票號 │ │
│ │份有限公司 │WIN98中文隨 │述:送至馥源│陳述: │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版二百五十套│公司(臺北市│91.06.25送│: │ │
│ │③劉吉雄 │/金額八十萬│長春路四一0│至馥源公司│發票日91.06.28│ │
│ │④台北市松山│元(含稅價)│號二樓) │ │金額800000元 │ │
│ │區○○○路九│ │ │ │付款人:玉山銀│ │
│ │九號九樓之三│ │ │ │行新莊分行 │ │
│ │,之四 │ │ │ │(未兌現) │ │
│ │⑤馬慈敏 │ │ │ │ │ │
│ │ │ │ │ │ │ │
├──┼──────┼──────┼──────┼─────┼───────┼──┤
│九 │①巨原企業有│①發票 │①呂冠儀之陳│①送貨明細│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91.06.05 │述: │表: │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晶晶膠帶九千│送貨至華滿倉│91.06.24 │: │ │
│ │③李熙賢 │六百盒/ │儲。 │華滿倉儲簽│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樹林│三十六萬四千│ │收。 │金額109000元 │ │
│ │市○○街五六│八百元(未稅│ │ │付款人:玉山銀│ │
│ │之一號 │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⑤呂冠儀 │ │ │ │②該票於九十一│ │




│ │⑥洪文龍、楊│ │ │ │年七月五日退票│ │
│ │台生(經呂冠│ │ │ │,理由為存款不│ │
│ │儀指認即為龔│ │ │ │足。 │ │
│ │之光) │ │ │ │ │ │
├──┼──────┼──────┼──────┼─────┼───────┼──┤
│十 │①捷傲有限公│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送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司 │91.05.13 │通知送貨至華│91.06.24華│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皮頭鉛筆一百│滿倉儲。 │滿倉儲簽收│: │ │
│ │③汪忠棋 │六十一箱/金│ │。 │發票日91.07.04│ │
│ │④台北縣汐止│額四十六萬三│ │ │金額139000元 │ │
│ │市○○路○段│千六百八十元│ │ │付款人:玉山銀│ │
│ │三六九巷二十│(未稅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號 │②發票: │ │ │(捷傲收受日為│ │
│ │⑤劉慧、何雁│91.06.24 │ │ │91.05.21) │ │
│ │ 南 │皮頭鉛筆一萬│ │ │(未兌現) │ │
│ │⑥蔡家福、 │一千五百九十│ │ │ │ │
│ │ 洪先生 │二筒/金額四│ │ │ │ │
│ │ │十八萬六千八│ │ │ │ │
│ │ │百六十四元 │ │ │ │ │
├──┼──────┼──────┼──────┼─────┼───────┼──┤
│十一│①山銳股份有│①訂購單: │①蘇文進之陳│①蘇文進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5.31 │述:送貨至華│陳述: │ │ │
│ │②00000000 │塑膠積木三千│滿倉儲。 │91.06.26送│ │ │
│ │③蘇文進 │五百二十八套│ │貨至華滿倉│ │ │
│ │④台北市松山│/ │ │儲。 │ │ │
│ │區○○○路一│金額五十萬零│ │ │ │ │
│ │七九號一一樓│九百七十六元│ │ │ │ │
│ │之四 │(未稅價) │ │ │ │ │
│ │⑤蘇文進 │ │ │ │ │ │
│ │⑥洪先生、楊│ │ │ │ │ │
│ │臺生(經蘇文│ │ │ │ │ │
│ │進指認即為龔│ │ │ │ │ │
│ │之光) │ │ │ │ │ │
├──┼──────┼──────┼──────┼─────┼───────┼──┤
│十二│①海匯企業有│①訂購單 │ │①收據: │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⒈91.05.23 │ │91.06.20華│ │ │
│ │②00000000 │膠帶二千捲/│ │滿倉儲簽收│ │ │
│ │③陶金銘 │金額二八萬元│ │②銷貨單:│ │ │
│ │④台北縣新莊│⒉91.06.11 │ │91.06.20出│ │ │
│ │市○○路四八│膠帶一千捲/│ │貨 │ │ │




│ │七號 │金額十四萬元│ │ │ │ │
│ │⑤林淑麗 │②發票: │ │ │ │ │
│ │⑥洪文龍 │91.06.30 │ │ │ │ │
│ │ │膠帶三千只/│ │ │ │ │
│ │ │四四萬一千元│ │ │ │ │
├──┼──────┼──────┼──────┼─────┼───────┼──┤
│十三│①億元陶瓷工│①訂購單 │①陳佳農之陳│①送貨單:│①未付款。 │ │
│ │業有限公司 │91.05.10 │述:91.06.25│91.06.24 │ │ │
│ │②00000000 │馬克杯二萬零│送貨至華滿倉│送貨至華滿│ │ │
│ │③陳登龍 │十六個/ │儲 │倉儲。 │ │ │
│ │④台北縣鶯歌│金額四十六萬│ │ │ │ │
│ │鎮○○○路二│零三百六十八│ │ │ │ │
│ │二三巷六弄七│元(未稅價)│ │ │ │ │
│ │號 │ │ │ │ │ │
│ │⑤陳佳農 │ │ │ │ │ │
│ │⑥蔡家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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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①騰鷁企業有│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送貨單:│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6 │通知送貨至華│91.06.25出│ │ │
│ │②00000000 │咖啡杯八千零│滿倉儲。 │貨至華滿倉│ │ │
│ │③江建國 │四十組/ │ │儲。 │ │ │
│ │④台北縣蘆洲│金額四十萬二│ │ │ │ │
│ │市○○街二0│千元(未稅價│ │ │ │ │
│ │七巷四四號 │) │ │ │ │ │
│ │⑤江秀月 │ │ │ │ │ │
│ │⑥洪文龍(依│ │ │ │ │ │
│ │江秀月稱均以│ │ │ │ │ │
│ │電話聯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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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①光鈴興業有│①訂購單: │①侯文信之陳│①侯文信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⒈訂單號碼FU│述:送貨至華│陳述: │ │ │
│ │②00000000 │X-074: │滿倉儲。 │⒈91.06.20│ │ │
│ │③侯文信 │魔髮捲九千三│ │送至華滿倉│ │ │
│ │④台北縣三重│百六十組/ │ │儲。 │ │ │
│ │市○○街一一│金額三十六萬│ │⒉91.06.26│ │ │
│ │九號一樓 │七千二百元 │ │送至華滿倉│ │ │
│ │⑤侯文信 │⒉91.06.17 │ │儲。 │ │ │
│ │⑥楊臺生(經│酒博士釀造機│ │ │ │ │
│ │侯文信指認即│一百五十台/│ │ │ │ │
│ │龔之光) │金額二十五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 │⒊91.06.17 │ │ │ │ │
│ │ │酒博士釀造機│ │ │ │ │
│ │ │一百五十台/│ │ │ │ │
│ │ │金額二十五萬│ │ │ │ │
│ │ │五千元(未出│ │ │ │ │
│ │ │貨) │ │ │ │ │
│ │ │(以上價格均│ │ │ │ │
│ │ │為未稅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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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①瑋瑩國際有│①訂購單: │①曾家仁之陳│①曾家仁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5.14 │述:送貨至大│陳述: │ │ │
│ │②00000000 │皮卡丘拉桿書│祥倉儲。 │91.05.17出│ │ │
│ │①李志民 │包一千六百個│ │貨。 │ │ │
│ │②彰化縣彰化│/金額四十萬│ │ │ │ │
│ │市○○路○段│元。 │ │ │ │ │
│ │九六四號五樓│②發票: │ │ │ │ │
│ │⑤曾家仁 │91.05.17 │ │ │ │ │
│ │⑥蔡家福 │拖輪箱一千六│ │ │ │ │
│ │ │百個/四十二│ │ │ │ │
│ │ │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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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①台北壁紙實│①訂購單: │①蔡瑞祥之陳│①蔡瑞祥之│①未付款。 │ │
│ │業有限公司 │91.05.28 │述: │陳述: │ │ │
│ │②00000000 │壁紙三千六百│送貨至華滿倉│91.06.19出│ │ │
│ │③黃柏齡 │捲/ │儲。 │貨。 │ │ │
│ │④台北市松山│金額四十七萬│ │②送貨單:│ │ │
│ │區○○路○段│五千二百元 │ │91.06.19。│ │ │
│ │二九六號六樓│ │ │ │ │ │
│ │之一 │②發票: │ │ │ │ │
│ │⑤蔡瑞祥 │91.06.19 │ │ │ │ │
│ │⑥蔡家福(經│壁紙三千六百│ │ │ │ │
│ │蔡瑞祥指認即│捲/ │ │ │ │ │
│ │龔之光) │四十九萬八千│ │ │ │ │
│ │ │九百六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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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①詮宏空調系│①客戶確認單│①送貨單 │①送貨單 │①付款支票: │業已│




│ │統服務股份有│⒈91.05.25 │⒈91.05.25 │⒈91.05.25│⒈ │取回│
│ │限公司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發票日91.07.15│二十│
│ │②00000000 │十五組/ │十五組 │機十五組(│金額294526元 │套 │
│ │③黃柏榕 │金額四十萬零│金額四十二萬│大祥倉儲)│付款人: │ │
│ │④台北市士林│七百十五元 │零七百五十元│ │(已兌現) │ │
│ │區林路三三八│⒉91.05.31 │⒉91.05.31 │⒉91.05.31│ │ │
│ │號六樓之一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 │ │
│ │⑤楊坤璋 │十組/ │十組 │機十組(大│ │ │
│ │⑥蔡家福(經│金額二十三萬│⒊91.06.08 │祥倉儲) │⒉AE0000000 │ │
│ │楊坤璋指認即│五千七百十五│分離式冷氣機│ │發票日91.07.15│ │
│ │龔之光)、楊│元 │十一組 │⒊91.06.08│付款人:玉山銀│ │
│ │臺生 │⒊91.06.08 │⒋91.06.11 │分離式冷氣│行新莊分行/ │ │
│ │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機十一組(│該票於91.07.15│ │
│ │ │十五組/ │四組(二組送│大祥倉儲)│因存款不足而拒│ │
│ │ │金額四十二萬│至複源公司、│ │往 │ │
│ │ │四千二百八十│二組送至大祥│⒋91.06.11│(金額294525元│ │
│ │ │六元 │倉儲) │分離式冷氣│) │ │
│ │ │⒋91.06.11 │⒌91.06.12 │四組(馥源│ │ │
│ │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公司、大祥│ │ │
│ │ │十五台及室內│四組 │倉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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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元陶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馥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