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3年度,56號
TPHM,93,上重更(一),56,2005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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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025號,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提起
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丁○○部分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丁○○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藥錠伍拾包(總計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顆;其上有TOYOTA車輛廠牌圖案;驗餘總重壹萬肆仟捌佰伍拾肆點柒捌公克)、粉紅色藥錠伍拾包(總計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顆;其上有美女圖案;驗餘總重壹萬肆仟捌佰參拾玖點零肆公克)、綠色藥錠伍拾包(總計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顆;其上有樹木圖案;驗餘總重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參點肆陸公克)、藍色藥錠伍拾包(總計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柒顆;其上有眼鏡圖案;驗餘總重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行動電話壹支(不含其內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紅色記事本壹本、大型電子磅秤貳臺、小型電子磅秤壹臺、小夾鏈分裝袋參拾個、八號分裝袋伍拾個、九號分裝袋肆拾個均沒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玖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壹包(總計玖佰玖拾陸顆;其上有眼鏡圖案;驗餘總重參佰零陸點參壹公克)、黃色藥錠壹包(總計壹仟玖佰玖拾陸顆;其上有TOYOTA車輛廠牌圖案;驗餘總重伍佰玖拾捌點參壹公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及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各壹支(不含其內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85年間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87年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嗣於87年7月 6日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構成 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因生意失敗,積欠大筆債務,與其 夫黃進成(綽號成哥,原審通緝中)見販毒有鉅額暴利可圖 ,竟基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2年2月 間起,基於概括之犯意,由黃進成以每顆新臺幣(下同)90 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鬍鬚」之荷蘭華僑(成年男 子)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並以每月薪資5萬元之代價 僱用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丁○○(綽號妹仔)在臺北縣汐止 市○○街22巷49號住處及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16號附 近等處參與販毒。由丁○○以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已扣案),與綽號「水哥」之乙○○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 詳綽號「小寶」(又名外省)、「白毛」之成年男子聯絡毒 品交易之時間、數量,並負責交付毒品、收取販毒所得等事 宜,丙○○則負責毒品之交易記錄及與丁○○接聽電話、聯 絡交易時間、數量及收款事宜,並利用不知情之黃婉君(黃 進成與前妻所生之女)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活期儲蓄存 款帳戶(帳號042─0000000000),供乙○○、「小寶」等 人轉匯購毒品款項,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多次。 其間,黃進成丙○○丁○○共同自92年2月間某日起, 在上開處所,以每顆120元之代價,分別多次販賣MDMA 予乙○○合計4萬1千顆(TOYOTA車輛廠牌圖案二萬顆 、眼鏡圖案1萬9千顆、美女圖案2千顆);以每顆120元之代 價,分別多次販賣MDMA予綽號「白毛」合計1萬6千顆( TOYOTA車輛廠牌圖案4千顆、眼鏡圖案4千顆、美女圖 案8千顆);以每顆110元之代價,分別多次販賣MDMA予 綽號「小寶」(又名「外省」)合計2萬7千顆(TOYOT A車輛廠牌圖案1萬3千顆、眼鏡圖案1萬1千顆、樹木圖案3 千顆)(交易數量詳見附表一所示),前後販毒扣除乙○○ 積欠12萬元,實際計得款969萬元獲利 (492萬+192萬+297 萬-12萬=969萬) 。
二、乙○○因經商失意,本身又染有毒癮(施用毒品部分,非本 件起訴範圍),見販毒有利可圖,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MD MA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2年3月間某日起,先後多次利用



其所有0000000000號(已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未扣案)作為與丁○○丙○○等人及下游買主間買賣毒品 之聯絡工具,連續將以每顆120元向黃進成丙○○、丁○ ○販入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計3萬8千顆,以每顆125元 之代價,在臺北市○○○路、研究院路口及臺北市○○路○ ○道附近等地點,售予在桃園地區「獅子王」、「SKY」 等PUB販售毒品之陳維鈞(原審另案審理中)及臺中地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等人,前後販賣 MDMA得款合計475萬元。
三、嗣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七隊員警接獲線報 ,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核發通訊 監察書對於乙○○丙○○丁○○等人實施通訊監察數月 ,偵知乙○○丁○○約定於92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 在黃進成丙○○夫妻住處進行交易,乃持拘票及原審法院 核發搜索票前往查緝,見乙○○果在該處現身,當場上前執 行拘提,自其身上扣得甫透過丁○○黃進成丙○○販入 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包(藍色藥錠1千顆《其上有眼鏡 圖案》總淨重307.53公克《取樣4顆計1.22公克鑑驗用罄, 驗餘總重306.31公克》、黃色藥錠2千顆《其上有TOYO TA車輛廠牌圖案》總淨重599.51公克《取樣4顆計1.02公 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598.31公克》)及所有供聯繫販毒所 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內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 ,進而在黃進成上開住處搜索查獲:①丁○○所持販毒所得 24萬元現金、②丁○○所有用以聯繫毒品交易之行動電話一 支(內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③丙○○、黃 進成所有供紀錄販毒交易之紅色記事本1本、供販毒所用之 大型電子磅秤2臺、小型電子磅秤1臺、小夾鏈分裝袋30個、 8號分裝袋50個、9號分裝袋40個。員警搜索期間,丙○○主 動向員警供出黃進成藏放其他MDMA毒品之處所,並帶領 員警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公華坑33號黃進成祖厝,起出黃進成 於不詳時間販入之MDMA20萬顆(黃色藥錠50包《其上有 TOYOTA車輛廠牌圖案》總淨重14869.78公克《取樣50 顆計1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4854.78公克》、粉紅色藥 錠50包《其上有美女圖案》總淨重14854.04公克《取樣50顆 計1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4839.04公克》、綠色藥錠50 包《其上有樹木圖案》總淨重15158.46公克《取樣50顆計15 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5143.46公克》、藍色藥錠50包《 其上有眼鏡圖案》總淨重15869.92公克《取樣50顆計15公克 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5254.92公克)。四、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與黃進成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MDMA之犯行,辯稱:伊與黃進成間婚姻並不美滿 ,黃進成時常對伊拳腳相向,在婚姻暴力陰影中,伊自85年 起患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多次因濫用安眠藥自殺送醫急救 外,長期因情緒低落、絕望等念頭,而有自殺傾向,需長期 就醫,對於黃進成在外行為無何置喙空間,警方所查獲之記 事本上雖有「眼鏡」、「美女」等之記載,然伊確不知悉該 等代號為何,又伊引導警方到桃園縣龜山鄉公華坑33號黃進 成祖厝查看前,並不知該處藏有MDMA20萬顆云云;訊據 上訴人即被告丁○○固坦承確有在黃進成住處接聽電話並依 黃進成指示交付物品予他人之行為,然亦矢口否認與黃進成 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辯稱:伊僅單純依黃進成指示辦理, 從未過問細節,電話中雖有轉達討論金額之對話,然係依黃 進成指示,伊並不知情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 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然辯稱:渠自92年3月間起與黃 進成交易毒品MDMA4、5次,數量非如警詢所稱3、4 萬 顆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丙○○丁○○確有與同案被告黃進成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MDMA之行為,業據被告丙○○於警偵訊中自白 「(請詳述你與乙○○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及數量?) 我把它記錄在被警查扣的這本紅色記事本當中,裏面有寫 『水』字的,就是乙○○的綽號『水哥』,記錄中他‧‧ ‧共拿TOYOTA快樂丸2萬顆、每顆120元,計240萬 元,另外眼鏡快樂丸1萬9千顆,每顆120元,計228萬,美 寫『白』字是何人?交易情形是如何?)他綽號叫『白毛 』,‧‧‧今年五月間起與我交易2次,購買TOYOT A4千顆、眼鏡4千顆、美女8千顆,每顆120元,總計192 萬元,我也把它記在記事簿中。(另外記事簿中有寫『外 省』是何人?交易情形是如何?)外省另有一個綽號叫『 小寶』‧‧‧今年4月間起與我交易3次,購買TOYOT A1萬3千顆、眼鏡1萬1千顆、『椰』又稱『樹』3千顆, 共計2萬7千顆,每顆110元,共計297萬元。‧‧‧(你與 丁○○如何分帳?)黃進成每月給他月薪5萬元,她就是 專門負責聯絡交易毒品給乙○○他們3個人。(你為何與 黃進成販賣毒品牟利?)因為生意失敗及賭博,負債約5 、6千萬元。房子都被查封,所以才這樣。」、「(你與 黃進成丁○○共同賣毒品?)是黃進成在賣,我偶有幫



黃進成接電話,我也有在賣,只是均是黃(進成)在主持 。(MDMA何來?)黃(進成)稱向一荷蘭綽號『鬍鬚 』者買的,共有2次,這次28萬顆,上次幾顆不記得了, 只有MDMA。(施《淑萍》在你那作何事?)我先生請 的,均作聯絡之事。」等語在卷(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12540號偵查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反面、第72頁);被 告丁○○亦於偵查中供承「(你與黃進成丙○○共同賣 否?)我只是幫黃進成聯絡乙○○,送貨、收錢,若黃( 進成)不在,報告丙○○,貨均在黃家,他會拿給我,受 僱於黃(進成)。(月薪?)約5萬元,自今年2月至今。 (王《載勝》經你之聯絡,共買了多少顆MDMA?)1 萬多顆MDMA,1顆120元。」、「(受僱於黃進成否? )是,月薪5、6萬元,於92年2月迄今,我負責聯絡王( 載勝),王(載勝)打電話給我3、4次買毒品,均在汐止 上址拿貨給他。(是否現金交易?)不一定,有部分匯款 ,匯至黃婉君之帳戶。(警扣之24萬元何來?)王(載勝 )拿給我之貨款,買毒品之用。」(同上偵查卷第95頁、 第153頁反面);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供稱「‧‧‧ 這段期間,我共向他們買了TOYOTA2萬顆、眼鏡1萬 9千顆、美女2千顆,共計4萬1千顆,每顆向他們買120元 ,共計49 2萬元。」、「(92年5月21日你打電話丁○○ ,要買3千顆MDMA否?)有,買3千顆,1顆120元,我 先付24萬元,另12萬元待拿到貨後再付現,等賣完再付。 (之前買過幾次?)3、4次,以電話向施女買,她綽號『 妹仔』。」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37頁 反面、38頁正面、71頁反面);同案被告黃進成偵查中亦 自白「(你有賣毒品否?)有。‧‧‧(施《淑萍》在你 那做何事?)負責接電話聯絡。(沈《芳玲》有無在聯絡 買客?)很少。‧‧‧我均在公司取貨,再放在桃園,即 查獲之地址。(賣王《載勝》1顆多少元?)這次1顆120 元。(『小寶』、『白毛』為何人?)『白毛』是何本名 不知道,『小寶』我均叫他『外省仔』,二人均有見過, 但不知真名,付款均為現金交易,曾有匯至黃婉君之帳戶 」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72頁反面、第 73頁)。互核被告丙○○丁○○乙○○及共同被告黃 進成所為販賣MDMA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丙○○ 供承係其所記載如附表一所示紀錄毒品交易之紅色記事本 1本可稽(內容詳見附表一)。被告乙○○辯稱:其並未 販入如事實欄所載數量MDMA之辯解,核與事實不符, 即非可採。




(二)被告乙○○將購買毒品之款項,或以現金交付被告丙○○丁○○,或逕聽候指示轉匯入同案被告黃進成之女黃婉 君上開帳戶乙節,業經被告乙○○於警詢中供稱「(黃進 成與你交易是扮演何角色?)東西來源是由黃進成購買的 。丁○○是向黃進成領月薪5萬元,她是做聯絡與交付毒 品的角色,丙○○黃進成的太太,有時與我聯絡交易毒 品的時間、數量,我交款的方式有時親交給她,有時交給 丁○○,有時用匯款匯到黃婉君的帳戶。」等語(見92年 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38頁),與被告丙○○在警詢 時自承「‧‧‧每次都是乙○○打電話給我說要多少貨、 多少量,然後我就告訴丁○○,再由她與乙○○連絡交易 時間、地點,最後由丁○○將現金交給我,或由乙○○匯 入黃婉君黃進成與前妻所生)帳戶內,就是被警查扣的 這本存摺。」等語相符(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 第29頁反面),且有被告乙○○於92年5月12日、同年月 15日利用其子王信偉設於臺北第九信用合作社雙連分行帳 戶(0000000000000),轉帳20萬元、17萬元至上開黃婉 君帳戶之交易紀錄可考,足認被告乙○○丙○○前揭供 述確屬實情。佐以被告丁○○於警詢中供承「(請詳述交 易經過?)乙○○於5月21日中午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打到我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說要拿TOYOTA 2 千顆、眼鏡1千顆,約定當日下午15時到黃進成家中交 易,然後在16時到黃進成家(汐止市○○街22巷49號), 進到客廳交予我24萬,然後我手指放在地上之TOYOT A2千顆、眼鏡1千顆,他就拿走了。‧‧‧(上述毒品交 易價格為何?)每顆賣給他120元。‧‧‧每次都拿3、4 千顆左右(詳細數目忘了),在汐止市○○街黃進成住處 或北市○○○路○段316號公司附近樓下交易,每次均由乙 ○○本人過來拿。‧‧‧(那上述2人《按指『小寶』、 『白毛』》與何人交易毒品?)是與丙○○交易的。(妳 賣給乙○○的搖頭丸從何而來?)是黃進成丙○○夫妻 的。(妳與乙○○交易毒品有何代價?)黃進成夫妻每月 支付我月薪5萬元。」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 卷第34頁),及被告乙○○於偵查時供稱「(向何人拿貨 ?)向沈女拿貨。(拿貨時,施女在否?)有時向施女拿 ,有時向沈女拿。」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 卷第153頁正面)。而觀之經警執行電話監聽結果,所錄 得被告丙○○丁○○乙○○、共同被告黃進成與「小 寶」、「白毛」下列通話內容:①丙○○(A)、小寶( B):92年4月28日下午3時6分─A:錢匯了沒。B:去



了。A:你叫他直接存。B:對。A:這樣他不就知道了 ,知道存多少。B:那有什麼關係,公開化呀,我給他 135 ,他出150呀。A:你要嘴密一點。B:我不會講啦 。A:這120絕對不能說出去;②乙○○(A)、黃進成 (B
):92年5月5日下午2時58分─A:成哥,不好意思,我 還要追加2千,那2千的錢,人家馬上要拿過來。B:好; ③黃進成(A)、小寶(B):92年5月15日下午8時10分 ─B:「樹仔」明天你要給我2千。A:沒有啦,我先拿 50贈送,讓你去試,我怕我們的「眼鏡」及「TOYOT A」被抬出來,我不知你在跑誰的。‧‧‧B:你要交代 「阿水」,臺中不可偷跑。A:不會啦,我交代他說,人 家桃園沒給你怎樣,你在臺中不可對人怎樣,他有答應好 。B:對,我不搶他地盤,那你叫大嫂跟我講。‧‧‧A :不多拿一點,各拿3,拿2幹嘛。B:推不太動,那那麼 多幹嘛。A:好啦,一定會動啦。B:會動的話,我一開 始就拿1萬;④黃進成(A)、白毛(B):92年5月16日 下午1時43分─A:我跟你講12啦,挑二種。B:哪二種 。A:「TOYOTA」跟「眼鏡」配另一種「美人」或 「樹仔」,以免相撞。B:不會啦,都出150怎會相撞。 A:我出120給你們,你們出多少,我不管啦,要拼去拼 吧。‧‧‧B:「美人」跟「樹仔」各2千。A:只能選 一樣。那「美人」跟「TOYOTA」。B:那各拿3千 好了。‧‧‧A:你剛剛說多少。B:「美人」4,「T OYOTA」2。A:好;⑤丁○○(A)、乙○○(B ):92年5月16日下午2時9分─A:你昨天拿的東西,拿 回來,還不要做。B:都發出去了。A:發出去,錢拿來 啊。B:我在湊;⑥白毛(A)、丙○○(B):92年5 月16日下午2時26分─A:嫂子,我匯過去了。B:好, 你要提前來拿嗎。15時30分。A:好,「眼鏡」2,「美 人」4。B:好;⑦白毛(A)、黃進成(B):92年5月 16日下午5時30分─A:大哥,我剛剛是拿到「TOYO TA」,不是「眼鏡」。B:以後你就是拿「TOYOT A」、「美人」、「眼鏡」三種啦,應該很好弄啦。A: 好;⑧丁○○(A)、乙○○(B)─A:你那個現在怎 樣。B:我身上有15、6萬,其他要晚上才有。A:你為 什麼要講那麼早,晚上再說啦。B:好;⑨丙○○(A) 、乙○○(B):92年5月17日下午2時32分─A:怎麼樣 ?B:外面塞車,他還有2、3千顆在手上。A:什麼問題 ?B:價格上的問題,外面人家都拿白鑽、AMANI、



微笑三種。A:明天如果沒有把錢拿回來,也要把東西拿 回來。B:好;⑩白毛(A)、丙○○(B):92年5月 18日下午8時26分─A:嫂子,明天我「美女」4千、「眼 鏡」2千,看幾點?B:好,3點,同一地方。A:好;⑪ 白毛(A)、丁○○(B):92年5月19日下午2時12分─
A:我錢匯了,嫂子呢?B:她在忙。A:你跟她講,我 們的「TOYOTA」有假的出來,但「眼鏡」及「美人 」太‧‧‧;⑫乙○○(A)、丁○○(B):92年5月 19日下午7時35分─A:明天的帳戶,要轉你的或轉她的 ?B:轉她的。A:轉婉君的是嗎?B:對。A:轉婉君 的帳戶多少?B:那你轉我的。A:好,我9點前會轉; ⑬丁○○(A)、乙○○(B):92年5月20日11時58分 ─A:你那個錢到底怎樣了?B:應該進去了呀。A:哪 有?B:1條13,1條11呀。A:哪有?沒有呀,你匯那一 本?B:婉君的。A:裡面沒有啊。B:好。我問看看; ⑭乙○○(A)、丁○○(B):92年5月21日下午1時10 分至3時45分─A:我要拿3千,車2、眼鏡1(按TOYO TA車輛廠牌圖案2千顆、眼鏡圖案1千顆均於92年5月21 日下午為警查扣)。B:現在不在。A:幾點?B:錢呢 ?A:弄好了。B:等一下打給你,看幾點。A:好。B :3點。A:OK。B:我晚半小時到。B:好。A:我 去拿錢馬上過去。(92年度聲監字第401號卷第22、23、 51、55、56、57、58、59、61頁),查與扣案被告丙○○ 自承為伊所有之紅色記事本所載交易紀錄相符,有該電話 監聽譯文在卷暨記事本扣案可憑。益徵被告丙○○、丁○ ○對於同案被告黃進成乙○○、「小寶」、「白毛」間 交易MDMA之過程,不僅知之甚稔,且積極參與議價及 交付毒品、收取款項甚明。被告丙○○丁○○與同案被 告黃進成就上開販賣MDMA之行為之間,顯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無疑。被告丙○○辯稱:其單純依黃進成指示 辦理,對於實際情形不知悉,未有販賣毒品之行為云云, 被告丁○○辯稱:其在黃進成指示下協助處理雜事,僅單 純依指示辦理,從未過問細節,在電話中轉達討論金額之 對話,依黃進成之指示,並不知黃進成轉交乙○○之包裹 內有毒品,顯皆係臨訟推諉卸責之詞,要無可採。(三)雖被告丙○○丁○○嗣後於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警詢筆 錄之真實,惟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時仍與警詢時為一 致之供述,業如前述,而被告丙○○丁○○於警詢之供 述復與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 審理時之陳述相符,有上開筆錄在卷可憑,此外,復有監



聽譯文可稽,足認被告丙○○丁○○於警詢之陳述有特 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2之規定,被告丙○○丁○○於警詢所為之 陳述有證據能力。被告丙○○另辯稱:其與同案共犯黃進 成感情不睦,患有憂鬱症,不可能參予販毒,又警方搜索 後歷經10多個小時才製作筆錄,並一再拒絕讓其服用憂鬱 症藥物,故其係於心神喪失情形下由警方製作筆錄,該警 詢筆錄應無證據能力,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病歷等為證。 惟查,被告丙○○所提出之診斷證明及病歷等證據,至多 僅能證明其患有憂鬱症,並無法證明其行為時係心神喪失 。至被告丙○○所辯:同案被告黃進成常對被告丙○○拳 腳相向,伊不可能幫黃進成販毒乙節,既無任何確據以實 其說,且如二人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何以二人仍於臺 北縣汐止市○○街22巷49號共同生活?又何以被告丙○○ 查仍會幫忙接聽電話、依同案被告黃進成之指示辦理?另 查被告丙○○於第一次警詢時已明確拒絕於夜間接受詢問 ,於第二次警詢時方表明願於夜間接受詢問,並簽名蓋章 於筆錄上,有上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92年度偵字第 1254 0號卷第27、28頁),觀諸被告丙○○於警詢筆錄之 簽名字跡工整,核與其於本院審理時簽名之字跡一致(見 本院93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並無特別潦草 或無法辨識之情形,被告顯係在精神狀態正常下於警詢筆 錄上簽名、蓋章,並無如其所述已達於心神喪失之情形, 被告丙○○所辯,委無可採。
(四)員警執行搜索時,在被告乙○○身上所查獲扣押之藥錠二 包(藍色藥錠1千顆、黃色藥錠2千顆),經送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 磁共振分析法取樣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 之成分(其中藍色藥錠《其上有眼鏡圖案》總淨重307.53 公克《取樣4顆計1.2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306.31公 克》、黃色藥錠《其上有TOYOTA車輛廠牌圖案》總 淨重599.51公克《取樣4顆計1.02公克鑑驗用磬,驗餘總 重598.31公克》),有原審92年度聲搜字第601號搜索票 (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12日刑鑑 字第0920097234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證、MDMA相關說明資料)(見92年度偵字 第12540號偵查卷第9、10 、182至186頁),足認被告乙 ○○向被告丁○○等販入之藥錠3千顆,確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MDMA成分。
(五)員警嗣在桃園縣龜山鄉公華坑33號(即共同被告黃進成



厝)執行搜索所扣得藥錠,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 呈色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取樣 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分(其內包含 黃色藥錠50包《每包1千顆,其上有TOYOTA車輛廠 牌圖案》總淨重14869.78公克《取樣50顆計15公克鑑驗用 罄,驗餘總重14854.78公克》、粉紅色藥錠50包《每包1 千顆,其上有美女圖案》總淨重14854.04公克《取樣50顆 計1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4839.04公克》、綠色藥錠 50包《每包1千顆,其上有樹木圖案》總淨重15158.46公 克《取樣50顆計1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15143.46公克 》、藍色藥錠50包《每包1千顆,其上有眼鏡圖案》總淨 重00000000公克《取樣50顆計1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重 15254.9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 12日刑鑑字第0920097234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及照片8幀在 卷可稽(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證、MDMA相 關說明資料)(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182至19 2頁)。雖上開處所並非屬搜索票之准予搜索範圍,然該 處係被告丙○○主動帶領司法警察前往,並在其簽具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之下,進行搜索,此情除經被告丙○○於警 詢供述「我於5月21日22時5分,帶警方前往桃園縣龜山鄉 公華坑33號2樓空屋內,在長條板凳的下方,查獲4箱的快 樂丸,每箱50包,每包1千顆,共計20萬顆。‧‧‧(是 你同意警方進入搜索的嗎?警方有無強迫你?)同意。警 方沒有強迫我。因為我後悔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所以我帶 警方把所有東西查扣。」等語在卷(見92年度偵字第1254 0號偵查卷第30頁正面),復於本院前審自承卷附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21頁), 係渠簽署無訛(見本院前審卷第150頁),並經證人陳雲 峰於本院前審到庭具結證稱「是丙○○跟我們說還有一些 東西放在他先生桃園老家,到現場時我們並不知道東西是 丙○○的還是黃進成的,我們認為可能是夫妻共有。」、 「於南京東路搜索沒有時,我們問丙○○,當時我們開休 旅車,丙○○引導我們去龜山,是經由丙○○同意進入搜 索。當時沒有鑰匙,我們爬進去,那是3棟建築,類似土 雞城,他帶我們去其中1間,由丙○○將門打開。」等語 (本院前審卷第146、147頁),至於被告丙○○自願同意 受搜索之上開處所,雖非其住居所,然該處係其夫黃進成 之祖厝,黃進成既在祖厝藏放大量毒品,對於該祖厝顯有 充分之使用及支配權,被告丙○○黃進成係夫妻關係, 自應認對該處有事實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權。依刑事訴訟



法第131條之1前段規定,司法警察此部分經受被告丙○○ 出於自願性同意受搜索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指稱該部分屬違法搜索而無證據能 力,尚有誤會。此外,並有扣案被告丙○○丁○○及黃 進成等人所有供販毒所用之紅色記事本一本、大型電子磅 秤2臺、小型電子磅秤1臺、小夾鏈分裝袋30個、8號分裝 袋5 0個、9號分裝袋40個及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 號SIM卡1枚),可資佐證。被告丙○○丁○○與同 案被告黃進成共同將以每顆90元販入之MDMA,以每顆 120 元或110元之價格出售他人,其行為時確具有營利意 圖乙節,至臻明確。
(六)被告乙○○為賺取差價,而於上開時地,將其向同案被告 黃進成等人販入之MDMA轉賣予以桃園地區「獅子王」 搖頭PUB、「SKY」搖頭PUB為地盤之毒販陳維鈞 及臺中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乙 節,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偵查時供稱「(你買那麼 多的毒品作何用途?)我是拿來販賣的。‧‧‧將買來的 搖頭丸轉賣給桃園地區的『小陳』《按指陳維鈞》、臺中 地區的『小林』。‧‧‧(如何交易?)每次都是他們先 給我買毒品的錢,然後我再去向丙○○他們買貨,拿到毒 品後再拿到南港研究院路、忠孝東路附近麥當勞前交給他 們。」、「(你與『小陳』聯繫接洽搖頭丸交易次數及買 賣情形,請詳述之?)我與『小陳』交易‧‧‧每次均是 『小陳』北上到臺北市○○○路○段與研究院路口,或是 松江路與農安街口一帶跟我碰面,由『小陳』先把錢交給 我,再由我去向綽號『成哥』之黃進成買俗稱『TOYO TA』、『眼鏡』之搖頭丸等毒品,再將上述毒品拿去原 地交給『小陳』,每次『小陳』所買的搖頭丸毒品數量約 2千至4千顆。」、「‧‧‧賣給桃園之『小陳』、『小林 』。」、「‧‧‧賣給『小陳』在松江路之交流道或南港 研究院路,黃(進成)賣我1顆120元,我賣陳(維鈞)1 顆125元。」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2540號偵查卷第38頁 反面、72頁正面、152頁反面、92年度他字第3841號偵查 卷第45至47頁),而依扣案被告丙○○記事本記載渠等歷 次賣予被告乙○○之有MDMA計TOYOTA車輛廠牌 圖案(1千顆、2千顆、3千顆、2千顆、3千顆、3千顆、3 千顆、1千顆、2千顆)、眼鏡圖案(1千顆、3千顆、2 千 顆、4千顆、4千顆、3千顆、1千顆、1千顆)及美女圖案 (2千顆),是依被告乙○○除本次被查獲時已販入之3千 顆MDMA外,另曾販入總數高達3萬8千顆MDMA之事



實,自足徵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所為多次將所購入M DMA出售之供述,並非無據。再查,被告乙○○所購入 MDMA數量甚鉅,顯非供己施用,而其嗣後以高於購入 價格出售他人,復據證人陳維鈞於警詢及偵查證稱「‧‧ ‧搖頭丸是找水哥拿,買過上萬顆,‧‧1顆125元‧‧‧ 。」(見92年度偵字第13541號偵查卷第212頁反面),並 於本院前審到庭證稱「我主要跟他(註:即乙○○)拿搖 頭丸」無訛(見本院前審卷第144頁),是被告乙○○販 入及出售MDMA時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屬灼然。(七)綜上事證,被告丙○○丁○○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均 屬避重就輕,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被告丙○○、丁 ○○、乙○○上揭犯罪行為,均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三、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告丙○○、丁 ○○、乙○○販賣MDMA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丁○○、乙 ○○分別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丁○○就上開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同案被告黃進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丁○○乙○○先後多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均時間緊接,手段、目的相同 ,應均係基於初始同一犯罪計劃下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就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加重其刑。
四、原審法院經審理結果,認被告丙○○丁○○乙○○販賣 第二級毒品行為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全屬無見 。惟查,(一)被告丙○○就所參與販賣第二級毒品,除負 責登載交易記錄,尚有接聽電話聯絡交易時間、數量及收款 之行為,原審認被告丙○○專責登記交易紀錄,該部分事實 之認定尚有疏漏。(二)被告丙○○丁○○乙○○所持 有之第二級毒品,其中部分業於鑑定時使用而不存在,部分 業依法撥交研究機構,原審於裁判時就查獲時之毒品全數諭 知沒收銷燬,亦有未合。(三)被告丙○○等係以每顆110 元之代價,分別多次販賣MDMA予綽號「小寶」(又名「 外省」)合計2萬7千顆,業據被告丙○○供述綦詳,復有如 扣案紀錄毒品交易之紅色記事本1本可稽,原審於事實欄認 定被告丙○○等係以每顆120元之價格多次販予綽號「小寶 」(又名「外省」)者,理由欄說明為每顆110元,顯然認 定之事實與理由之說明前後齟齬,尚有未洽。(四)員警在



被告乙○○身上所查獲扣押並經送鑑驗之藥錠二包,其中一 包係其上有眼鏡圖案之藍色藥錠1千顆(總淨重307.53公克 ,取樣4顆計1.22公克鑑驗用磬,驗餘總重306.31公克); 另一包係其上有TOYOTA車輛廠牌圖案之黃色藥錠2千 顆(總淨重599.51公克,取樣4顆計1.02公克鑑驗用磬,驗 餘總重598.31公克),有原審92年度聲搜字第601號搜索票 (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12日刑鑑字 第0920097234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判決於理由欄 第13頁第10行卻記載送扣押並送經鑑驗之「藥錠二包『黃色 』藥錠1千顆、『藍色』2千顆(應係藍色藥錠1千顆、黃色 藥錠2千顆)」,致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前後不符,亦 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被告丙○○丁○○否認販賣第二級毒 品、被告乙○○以其並無販賣如原審所認定數量之第二級毒 品而提起關於丙○○丁○○部分,乙○○販賣二級毒品部 分上訴,固非有據,惟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自應由本院將 原審判決關於丙○○丁○○部分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部分撤銷並予以改判。經查,被告丙○○丁○○乙○○ 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毒品交易數量、所得均屬龐大, 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然被告丙○○丁○○黃進成共 同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僅參與部份接聽電話、交付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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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