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僑江股份有限公司
2弄9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1月12日 │70,000元 │0000000 │ │
│ │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司雲林營運處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