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弘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被 告 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兩造因合約之爭訟,於合約內己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兩造之合約書附卷可稽。而 本件被告始終未到庭為本案言詞辯論,復有各該次言詞辯論 筆錄足佐。則被告既未到庭進行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 自難認為被告已有擬制合意由本案管轄,故本件應由兩造合 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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