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574號
TPHM,106,上訴,1574,201708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怡碩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怡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故買贓物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 財產罪等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 、第101條之1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06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106年9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 106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