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再華
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再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再華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 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6月7日執行羈押,至106年9月6日 ,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 106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