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4號
TTDV,94,除,24,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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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十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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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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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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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墻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柒仟玖佰肆│CG九二一四三九│  │
│ │   │        │           │拾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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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