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十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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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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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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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墻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柒仟玖佰肆│CG九二一四三九│ │
│ │ │ │ │拾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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