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58號
TNDV,94,除,258,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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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宸富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王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 鈴 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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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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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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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宸富國際有限公司陳│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93年7月30日 │13,125元 │AE0000000 │ │
│ │宥任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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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