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錦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霓
被 告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5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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