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5號
TNDV,94,補,85,200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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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費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陳耀宗即致豪企業社、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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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