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己○○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被繼承人邱永善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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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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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肆萬零陸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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