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陽林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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