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花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七
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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