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蓉
林育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
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育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育杉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 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育彬律師」之記載,顯係「林育 杉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 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