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畯淵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5 年度偵字第17612 、15878 、16948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畯淵犯如附表編號3 、4 、5 之普通詐欺取財部分(共參罪),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 上訴;又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76 條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原 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就上訴人即被告游畯淵(下稱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1 至6 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原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提起公訴,嗣檢察官於第一審審理中當庭更正原起訴法 條,是第一審法院遂改依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論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6 罪)。嗣 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於本院辯論時,本院已告知被告所涉 罪名含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詐欺罪,有本 院民國106 年7 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足稽,從而檢察官及被 告均已就刑法第339 條及第339 條之4 規定辯論,嗣本院審 理後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 1 、2 、6 部分應成立加重詐欺罪,其餘犯如附表編號3 、 4 、5 部分應成立普通詐欺罪,且附表編號1 、2 、6 部分 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是 本件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 、2 、6 之加重詐欺罪部分自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另附表編號3 、4 、5 之普通詐欺取財罪 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4 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上開各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是 被告犯如附表編號3 、4 、5 之普通詐欺取財罪部分(共3 罪)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 、2 、6 之加重詐欺罪部分(共3 罪 ),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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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 騙 手 法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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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Kevin2768 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上訴駁回 │
│ │聞之PTT 論壇上刊登「日本代購」文章,│ │
│ │向依上開文章進而洽詢游畯淵之楊璟宜佯│ │
│ │稱可代購空氣清淨機2 台,致楊璟宜陷於│ │
│ │錯誤,先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11時許,│ │
│ │匯款2 萬元至游畯淵中信銀帳戶內;再於│ │
│ │同年4 月3 日下午5 時52分許,匯款1 萬│ │
│ │元至游畯淵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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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Kevin2768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 │上訴駁回 │
│ │聞之PTT 論壇「HELP BUY」版上刊登「日│ │
│ │本商品代買4 月6 日回國」文章,向依上│ │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賴眉吟佯稱可代購相片│ │
│ │沖洗機2 台,致賴眉吟陷於錯誤,於105 │ │
│ │年3 月29日下午10時許,匯款8,960 元至│ │
│ │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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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見葉名豪於PTT 論壇上刊登欲尋找代購空│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氣清淨機者,見有機可乘,遂以Kevin276│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8 之帳號回應葉名豪,佯稱可代購空氣清│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淨機1 台,致葉名豪陷於錯誤,於105 年│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 月29日下午10時8 分許,匯款7,215 元│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 │新臺幣柒仟貳佰拾伍元均│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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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劉育愷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單眼相機1台,致劉育愷陷於錯誤,於105│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年3月30日下午9時37分許,匯款2萬5,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M卡壹枚)、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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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見嚴楷焯於PTT 論壇MAKE SHOP 版刊登欲│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 │購買IPAD MINI2之文章,見有機可乘,即│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以a126458 之帳號私訊嚴楷焯,佯稱可販│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售IPAD MINI2(32G )1 台,致嚴楷焯陷│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於錯誤,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3 時4 分│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許,匯款6,120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內。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均│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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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Iamirena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上訴駁回 │
│ │PTT 論壇代買版上刊登「代買udn/pchome│ │
│ │/yahoo代刷代買82-9折 」文章,向依上 │ │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張麟昊佯稱可在「歐付│ │
│ │寶」以折扣價格加值帳號,致張麟昊陷於│ │
│ │錯誤,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52分、│ │
│ │11時56分許,分別匯款5 萬元、8,100 元│ │
│ │至游畯淵指定之羅育誠(起訴書誤載為呂│ │
│ │秀妍)中信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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