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95號
TNDM,94,易,95,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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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2歲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偵字第964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而以出租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貳拾陸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位於臺南縣新化鎮○○路二四六號之好萊塢影音光 碟新化店實際負責人,明知「失控之陪審團」、「盛夏獅王 」、「遇上波莉」、「真情電波」、「我愛一嘴毛」、「二 十八天倒數毀滅」、「浴血叢林」、「我的失憶女友」、「 蝴蝶效應」、「十二生笑」、「當我們黏在一起」、「記憶 裂痕」等,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 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以出租光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三 年九月十六日,未經得利公司授權許可,擅自在上址出租上 開視聽著作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甲○○並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當日下午十七時 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 碟共二十六片。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請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係好萊塢影音光碟新化 店之實際負責人,且有將扣案之光碟片擺放於該店內之架子 上之行為無訛,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我沒有違法出租、片子是我買來供自己觀賞用的云云。經 查: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新化中山路好萊塢光碟 新化店負責人為何人?)名義是我太太」,「(你太太 經營期間你有無幫她照顧店?)她不在時我才幫他。當 初開店是我的意思」等語明確(見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 局警卷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偵訊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四一號偵查卷九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訊問筆錄),並有現場照片三幀在卷可資佐



證,足證被告確有處理好萊塢影音光碟店之事務,而為 該店之實際負責人,合先敘明。
(二)、再者,衡以告訴代理人王育麒於偵查中指稱:「(曾經 在被告店內所扣得光碟是否專供有簽約的店所出租的光 碟片?)是」,「(被告經營好萊塢影音光碟店有無和 你們得利公司簽約?)沒有」等語綦詳(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四一號偵查卷九十 三年十月五日訊問筆錄),並有附表所示十二件視聽著 作權之證明文件在卷可稽,足證得利公司在合約期間內 ,就如附表所示之VCD影片享有在中華民國臺灣(即 授權地區)之獨家重製、行銷、銷售直銷及出租產品於 市場之權利,從而,被告甲○○並無出租如上開VCD 影片之權限,至為顯明,故被告甲○○未得告訴人得利 公司之許可,擅自將如如附表所示之VCD影片出租, 即已侵害告訴人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益徵其主觀上 確有意圖營利而以出租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為常業之故意,殆無疑義。
(三)、另酌以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中指述:「(你如何辨 識該失控的陪審團等多支影音光碟片係為簽約店出租專 用之光碟片?)因該簽約店出租專用之光碟片版面為黑 白版面,且該版面上印有「得利簽約店出租專用…」等 字樣,而一般彩色版面為非簽約店之直銷買斷之光碟片 ,即彩色版面之光碟片不用簽約就可出租」,「(好萊 塢影音光碟店有無與你公司簽定出租專用合約?)該店 沒有與我公司簽約」,「(好萊塢影音光碟店為何不能 陳列你公司發行之失控的陪審團等多支影音光碟片?) 因該店所陳列之失控的陪審團等多支影音光碟片,係僅 限為本公司與簽約出租店所出租使用的,而該好萊塢影 音光碟店並非與本公司所簽約之店,所以不能陳列出租 」等語綦詳(見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卷九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偵訊筆錄)。足證被告甲○○並未經得利公司 授權許可,即擅自於店內出租上開視聽著作予不特定之 顧客觀賞,則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確受侵害,至為顯 明。
(四)、被告甲○○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這些片子都是我自 己要看的」,「花錢購買片子後,可以收藏」云云。然 衡諸常理,苟被告係為自己觀賞後可以收藏之目的而購 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則購買一份即為已足, 為何有的光碟會購買二份?且光碟既係作收藏之用,被 告自應於觀賞完後妥善收好,豈有隨意將之擺放於影音



光碟店出租光碟之架子上之理?益徵上開光碟係供出租 所用,要屬灼然。況且,被告對於扣案之光碟,先則辯 稱:「(警方執行搜索後,當場在店內查獲失控之陪審 團VCD二片、盛夏獅王VCD二片、遇上波莉VCD 二片、真情電波VCD二片、我愛一嘴毛VCD二片、 二十八天倒數毀滅VCD二片、浴血叢林VCD二片、 我的失憶女友VCD二片、蝴蝶效應VCD二片、十二 生笑VCD二片、當我們黏在一起VCD二片、記憶裂 痕VCD四片等VCD共二十六片VCD,該些得利公 司發行的VCD是何人所有?)我不知道」云云。復辯 稱:「因為客人之前在店內租片時有逾放租金,而該店 要結束營業了,客人可以拿片子抵逾放租金」,「今天 我下午四點多過去的目的,是因店結束營業,看客人還 剩下多少點數,讓他拿等值的光碟相抵」云云。苟真如 被告甲○○所辯,其店內之光碟係其購買供自己觀賞之 用,其於警詢時自可表明光碟之用途,何以要否認光碟 為其所有?從而,被告不僅無法說明何以自行觀看之光 碟為何要重覆購置二片或四片之數量,復無法說明前開 合計二十六片之光碟,為何要公開放置於其所實際經營 出租光碟之店內,且被告所辯前後反覆,難資憑採,益 證被告將上揭光碟置於店內架子上,確係為將光碟出租 予顧客觀賞,而有出租以營利之行為,彰彰甚明。(五)、末查:被告既在臺南縣新化鎮○○路二四六號經營好萊 塢影音光碟新化店,為實際之負責人,已如前述,其復 出租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供他人觀賞,並獲取對價,顯 係賴出租上開光碟片為業,至為明確。此外,復有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二十六片可資佐證。綜上各情相互    酌參,被告坦認不諱之部分,經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    信,惟矢口否認部分,則顯係臨訟諉責飾卸之詞,難信   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二、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僅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 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 ,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犯;且所謂常業犯, 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 ,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 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 且所謂常業犯,凡意圖營利,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 者,即足當之,至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 問,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八十三年台上



字三一四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為常業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犯係著作權法第九十二 條之罪,然查被告甲○○既為好萊塢影音光碟新化店實際負 責人,則依此客觀判斷,被告甲○○顯然係以之為常業,殆 無疑義,因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 條之罪,顯有未洽,惟此部分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而 無礙於事實之同一性,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不法利益,所得固屬非 多,然犯後不惟未與告訴人和解,又矢口否認犯行,顯見態 度欠佳,毫無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二十六片,均為被告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憶梅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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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盜 版 光 碟 名 稱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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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失控之陪審團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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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盛夏獅王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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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遇上波莉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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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真情電波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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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我愛一嘴毛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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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二十八天倒數毀滅VCD│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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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浴血叢林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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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我的失憶女友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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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蝴蝶效應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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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十二生笑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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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當我們黏在一起VCD │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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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記憶裂痕VCD │ 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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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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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