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68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偵字第1789號、第1850號),經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計參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包,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底之某日,在台南市○○區○○ 路四段二三九之六號處,明知不詳姓名之陳姓成年男子所販 售之菸類係未稅之仿冒私菸(為警查獲後,剩如附表所示之 數量),且明知該陳姓成年男子賣與其上開之私菸所使用之 商標未得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同意,該陳姓成年男子係使用相同 於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一覽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 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附 件註冊商標一覽表中之其他五家公司未提出告訴),竟分別 以每條(十包)私菸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至一百一十五元 不等之代價,販入上開私菸,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即日起 至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止,連續多次販賣該私菸給 不特定之檳榔攤。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台 南市○○區○○路四段二三九之六號,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三警總隊第二中隊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 仿冒香菸計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包。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 總隊報請及日商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案 查扣之仿冒香菸高達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包,被侵害之公 司達七家(惟僅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甲○○○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且被告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 前科,其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91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
定,並於93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顯有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四款之不當之情形,本件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上開所販賣之香菸是私菸,是別 人拿來寄賣的,惟辯稱其是受丙○○僱用的云云。經查丙○ ○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二次,均未到庭,而被告未能舉出 任何其被丙○○僱用之證據,其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又被 告之上開犯行,核與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甲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中華 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函、英美菸草台灣公司之鑑定函、傑太 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 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函等影本及現場照片二十 張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之鑑定函附卷可稽,並 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計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包扣案可 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洵堪認定。三、被告乙○○明知其向不詳姓名之陳姓成年男子所購買之私菸 ,係屬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規定之商品,竟仍於 購買後販賣,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被告為上開行為時同時犯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 七條之販賣私煙罪,惟菸酒管理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 公布,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將舊法所規定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 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鍰」,是新法已將原本之刑罰改為行政罰,自對被 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從新從輕原則,該 部分即無刑罰之適用)。又商標法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五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公布,依修 正後第九十四條規定,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施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由修正前之第六 十三條,變更為修正後之第八十二條,二者法定刑完全相同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從新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 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被告乙○○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 緊接,犯罪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 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之販賣私 菸罪,依從新從輕原則,已無刑罰之適用,本應為免訴之諭
知,惟檢察官認該部分與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審酌被告乙○○之品行不佳 (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前科,其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懲治 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訴字第732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93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扣案之仿冒香 菸高達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計三十六 萬一千五百三十包,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併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吟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 │ │
├───┼───────────────────┼───────────┤
│1 │七星牌香菸 │五七二00包 │
├───┼───────────────────┼───────────┤
│2 │長壽牌香菸 │一六五六0包 │
├───┼───────────────────┼───────────┤
│3 │雙獅(紅)香菸 │一五000包 │
├───┼───────────────────┼───────────┤
│4 │雙獅(藍)香菸 │四五00包 │
├───┼───────────────────┼───────────┤
│5 │新樂園 │二六四00包 │
├───┼───────────────────┼───────────┤
│6 │大衛杜夫牌(黑)香菸 │五八八00包 │
├───┼───────────────────┼───────────┤
│7 │白長壽(尊爵)香菸 │三二二九0包 │
├───┼───────────────────┼───────────┤
│8 │峰牌 │五七六00包 │
├───┼───────────────────┼───────────┤
│9 │黃長壽 │五四000包 │
├───┼───────────────────┼───────────┤
│10 │大衛杜夫牌(紅)香菸 │一三000包 │
├───┼───────────────────┼───────────┤
│11 │大衛杜夫牌(白)香菸 │八千五百包 │
├───┼───────────────────┼───────────┤
│12 │davidoff classic │一五00包 │
├───┼───────────────────┼───────────┤
│13 │紅牌RAVE │九000包 │
├───┼───────────────────┼───────────┤
│14 │555牌香菸 │四一九0包 │
├───┼───────────────────┼───────────┤
│15 │萬寶路牌香菸 │二九九0包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