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085號
TPDV,94,除,1085,200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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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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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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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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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貴夫國際廣告有限公│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93年6月10日 │160,000元 │UB0000000 │ │
│ │司沈欣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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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