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081號
TPDV,94,除,1081,200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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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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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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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事多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5月25日 │577,500元 │BR0000000 │ │
│ │ 曾榮虔 │限公司東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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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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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事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