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1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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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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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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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銀行新店│93年9月1日 │60,000元 │AP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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