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55號
TPDV,94,重訴,55,200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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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沒收原告押金之日期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起繳納大樓管理費及公用電費之收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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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