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沒收原告押金之日期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起繳納大樓管理費及公用電費之收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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