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00號
TPDV,94,重訴,100,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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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簡正欣
被   告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銘
            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參佰伍拾萬
     零陸佰貳拾伍元(依原證二之附表所載按新台幣兌美
     元匯率33.825:1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
     參萬伍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零貳
     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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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