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盈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參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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