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史奎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
於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其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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